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管理模式、筹资渠道、资金使用、合作与互助目标等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政策。
第四条按照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取消起付线,设置科学合理的封顶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资金筹资情况和资金平衡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支付比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我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员,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以及外地人口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农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等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每年要把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指标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政府资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的个人基金,并成立办公室,负责镇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发改、财政部门及各镇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市、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部门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核定及农民医疗救助需求情况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下设专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基金收缴和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即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6元、市级财政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个人、社会团体等可自行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
2009年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
基金使用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三)风险基金。提取不足本年度筹资总额10%的差额部分,上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民政、农业、卫生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个人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或包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专项基金统一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医药费补助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核发的《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确定。
第十六条确定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各镇卫生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医院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减免目录》给予减免。
第十八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门诊医疗费补偿原则上是以镇卫生院为主,当镇卫生院不能就诊或没有条件检查治疗等特殊原因,需要到上级医院门诊就医或检查时,由所在镇卫生院开转诊单,在市级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全年每人门诊补偿累计不超过60元。
第十九条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一)住院统筹方案
实行全省统一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继续采取分段、累加、按比例报销,一律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包括住院、门诊、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住院统筹报销补偿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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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一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于成绩较差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