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心得
附件1
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
考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实现“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推动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第二条按照《关于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08‟10号)精神,为加快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进程,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健康发展,按照“示范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特制订《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三条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工作在各级“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出“政府主导、分级考评、简化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工作积极性,凝聚企业和社会力量,政企联合共同推进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县(市)、乡(镇、办事处)、村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工作。
第二章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验收与命名
第五条由“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建立“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小组”对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进行考评验收。
第六条“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验收,按照《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标准》中的“新农村电气化县标准”进行考评验收。
第七条“新农村电气化县”的申报,由县(市)发改(经贸)委会同县(市)供电公司填写“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县申报表”,一式四份,经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初审同意,推荐并上报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第八条对具备考评验收条件的县(市),经“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小组”考评合格,由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联合授予“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县(市)”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推荐给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县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第三章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办事处)的
考评验收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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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为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建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季度报表制度,要求各“县(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首月2日前,将上季度的工程建设进度情况
上报到“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统计汇总后于每季首月3日前上报“河南省新农村电气化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加强报表审核把关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无误,满足工程分析、总结和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考评验收工作必须认真严肃,本着公平、公正和事实求是的态度,对照“标准”和“细则”,逐项核实,严格把关,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