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农民解决三农问题
一、角色替代下的绩效不足
在长达三十年的解决三农问题艰难历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个角色错位的奇怪现象:既然解决三农问题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农民,那么农民这一群体就应该最具有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意愿,并且,也会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出主体作用,做出积极的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行为选择。然而,从历年的中央支农一号文件,到免除涉农税收,再到建设新农村,及号召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举措更多成了至上而下运作,农民反而成了配角,解决三农问题更多地成为了社会的,或者说是政府的事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在有市场的经济中,农民,政府抑或其它群体,都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皆因自身利益诉求进行着利益博弈。因此,至上而下的,着重于从社会范围来解决三农问题,或者由其它利益集团来替代解决,本身就有违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因为,一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可能由另外的对其有利益诉求的利益集团来代为实现的。
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具有着社会主义的性质,从而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就可以由社会或其它群体通过帮扶、反哺等行为来替代实现是极具理想色彩的。只要各群体有其自身的独立利益,各群体之间的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利益博弈。同样,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具有社会资源的配置职能,但它仍然有其自身的利益,也是一个力图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集团,所以,由政府来替代农民解决三农问题,其行为也很难节制,它既可以采取一些扶农惠农措施,也可以为财政收入最大化圈占农地。因此,即使一个经济具有着社会主义的性质,政府也具有社会资源配置的职能,但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或者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最终也只能通过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来得到实现。
所谓农民的主体作用,其具体落实为农民为自身利益而与其它社会集团进行利益博弈的行为。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但只有交易这一种方式具有合作性,也即只有交易才能够实现参与博弈各方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赢,并同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所以,所谓发挥农民在解决三农问题的主体作用,其准确含义就是农民这一群体能够在市场上与其它利益集团进行机会均等的交易,并通过交易去解决三农问题。
如果农民的主体作用被抑制得不到实现,而由其它社会利益集团来替代农民去解决三农问题,预期目标就很难得到实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由于农民不能够针对其它利益集团所采取的行动做出自己的对策选择,所以,当这些措施即使具有扶农惠农愿望时,也可能并不符合农民的意愿,因此难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当这些措施只是符合其它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无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时,农民也只能消极接受,并不能对其进行矫正,反而可能加剧三农问题。总之,只要农民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不是经由农民和其它利益集团的市场交易,其结果都会是导致解决三农问题所做的努力归于低效率或无效率。正由于此,三农问题迄今仍是中国社会发展难解的课题。
二、条件约束下的农民能力缺乏
但是,从中国三十年的实践看,在现行条件约束下,农民又的确缺乏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力。正如开启农村改革,率先实行农地包干的安徽小岗村人所说,我们是“一步跨过贫困线,三十年没进富裕门”。维护农民既得利益,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减少农民,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三个关键环节,但现实表明,在这三个环节上,农民都难以胜任利益主体的角色,通过交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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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把农地处置权安排给农民,在中国一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疑虑,其中,较为典型的两种反对意见一是对粮食安全的担忧,二是对产生城镇贫民窟的恐惧。其实,就粮食安全问题而言,正是在农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安排下,滋生了其它利益集团对农地的无节制圈占,导致农地规模的急剧下降,同样,也正是由于农民没有农地处置权,导致了农地经营的规模不经济,效率低下,农业产业化无法进行,更有甚者,是出现了农民的对农地经营的轻视,直至大面积抛荒。所以,对中国的粮食安全的威胁,并不来自于农地处置权安排给农民,而恰恰来自于维持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
认为让农民拥有农地处置权即可能发生农民大规模向城镇迁居,并因此而形成城镇的贫民窟,加剧城市病,更是不切实际的危言耸听。其一,农民群体的行为自有其利益选择,如果迁居城镇的机会成本偏大,农民就会合理地选择留居在农村,而不会是盲目进入城镇;其二,与巴西或印度贫民窟生成时的国情截然不同,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提供了不断增加的城镇就业机会,这已由多年来农民大规模进城流动就业的实践所证明。只要城镇能够提供就业机会,就可以避免因失业而造成的贫民窟现象;其三,反而正是由于农民不能通过交易农地获得迁居费用的支付能力,导致了中国农民只能进城就业却无能力定居,造成一些城镇的流动人口规模急剧增加,并诱发城市病。因此,让农民拥有农地处置权,并允许农民的农地交易,恰是中国治理城市病,推进城市化和城镇化的重要环节。
一项制度安排有其历史性,有其内在的生存规则。当一项制度社会成本大于其社会收益时,该项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迁。家庭承包制这样一项农地产权安排的制度,曾经为中国农民、农业和农村带来一片新气象,但当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问题中的重中之重时,说明它已经到了与时俱进,必须变迁的关头。让农民拥有农地处置权,让农民去选择,这才是根治三农问题的唯一可行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