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当家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区水利局是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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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会长由各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乡(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水利站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或者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管护人(或管护组织),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

第三章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利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其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和上报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小修工程、日常管护;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与管—2—

理工作职责是。制定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安全、畅通;做好本乡(镇)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分类归档,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各项水利工程管护意见;筹措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制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配合市、区水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涉水、涉河、涉渠的侵占、损坏、蚕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管护范围。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或原征地线、移民线以下的区域,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100米;小型水利工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沟渠为沟渠脚外延2米;塘坝为外坡边界线;小型涵、闸为上下游各20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其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管护内容:

(一)现状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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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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