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县小型水库、骨干山塘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山塘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郴州市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的小型水库和山塘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县行政区域内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选择在三面环山的地形位置挖深坑筑埂而成,用于拦蓄坡面径流,可供灌溉又可养鱼的水利设施。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骨干山塘范围是指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
第二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水库由所在乡镇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并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水库安全大检查、制定和完善防洪预案、筹齐备足各类防洪物资。
第五条
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水库、水电站所有者(业主)。
水库所在乡镇对水库安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水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水库管理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对于村级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和权属关系不确定的小型水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县水行政水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年度汛前安全大检查,制定全县水库应急救援整体预案,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每座水库均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山塘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所在乡镇负责监管。第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应当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督促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水库、山塘责任主体部门负责水库、山塘管护员的聘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护员聘用及条件
第八条
小型水库、山塘实行管护员管理制度,管护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由所属责任主体部门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小Ⅰ型水库聘用1-3名管护员,小Ⅱ型水库和山塘聘用1名管护员,其中有业主或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由业主或水库管理所指定专人担任管护员。
第十条
管护员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通过培训后能掌握一定水库、山塘管理知识,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山塘管护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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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