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的条件
1、凡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如水库、湿地、自然河湖、城市河湖、灌区、水保示范园等,符合国家水利风景区标准要求的,均可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300-2004]”的要求,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内容分四个部分,总分值200分。(1)风景资源评价(80分),(2)环境保护质量评价(40分),(3)开发利用条件评价(40分),(4)管理评价(40分)。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分的风景区可参评”国家水利风景区”,总体评价分为120-149分的可参评”省水利风景区”。
二、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必备材料
1、《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一式二份;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3、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或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或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及景区范围;
4、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复印件;
5、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
6、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7、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8、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
9、景区介绍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及影视材料)。
三、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见附件一)
附件一: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水利风景区名称:
申
报
单
位(盖章):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风景区所在地
省
隶属关系(√)水利部门其他部门联合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名称
景区管理机构地址邮编
景区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景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市
县(市、区)
景区类型水库湿地自然河湖城市河湖灌区
水保示范园其它
万立方米
万
亩
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万亩
万亩
景区面积总面积
(平方公里)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景区林草覆盖率(%)
水质(级)
景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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