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的条件

1、凡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如水库、湿地、自然河湖、城市河湖、灌区、水保示范园等,符合国家水利风景区标准要求的,均可申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300-2004]”的要求,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内容分四个部分,总分值200分。(1)风景资源评价(80分),(2)环境保护质量评价(40分),(3)开发利用条件评价(40分),(4)管理评价(40分)。总体评价分不少于150分的风景区可参评”国家水利风景区”,总体评价分为120-149分的可参评”省水利风景区”。

二、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必备材料

1、《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一式二份;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3、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或批复同意)的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或规划及规划批复文件)及景区范围;

4、景区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证复印件;

5、景区水域水质检测证明;

6、水工程安全运行证明;

7、景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

8、景区管理制度、规章等相关经营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

9、景区介绍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及影视材料)

三、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见附件一)

附件一:

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表

水利风景区名称:

位(盖章):

间:

风景区所在地

隶属关系(√)水利部门其他部门联合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名称

景区管理机构地址邮编

景区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景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县(市、区)

景区类型水库湿地自然河湖城市河湖灌区

水保示范园其它

万立方米

平方公里

平方公里

万亩

万亩

景区面积总面积

(平方公里)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景区林草覆盖率(%)

水质(级)

景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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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初审推荐文件和评委会评审意见

水利部专家组和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水利部审核、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