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水资[2006]26号)
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恢复对地源热泵项目取水的审批。
二、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审批的地源热泵取水项目,必须经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行批复,批复后报我局备案。已经批复的项目请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各区县水务(水利)局及市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加强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凿井施工、验收及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采灌不平衡及水质恶化现象,立即采取措施。
四、论证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论证,承接地源热泵取水论证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水利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设和使用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以外的地源热泵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凿井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凿井施工方案;
(二)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三)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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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的日常运行加强管理,定期将井的水位、水温、水质、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水质应在每个运行季节使用完毕后化验上报,运行期间水位、水温、开采量及回灌量情况应每月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期间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规定征收地下水资源费。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