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确定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主要研究内容。
第八条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评议结果,负责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3)。
第九条招投标的科技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确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条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的科技项目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等。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任务书(合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项目保证方,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拨款按照财务预算分年度执行,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5)报至部科技主管部门。无保证方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上报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需对科技项目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通过保证方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研究任务: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十九条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撤销项目研究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用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审查验收等方式,可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验收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技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部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下达《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意见通知书》(见附件7),并抄送项目保证方。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评审)。对未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计划》,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经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按照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结构应相对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将暂不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八条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部内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19日印发
第二篇: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人教〔2016〕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教育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制定年度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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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教育培训需求,并做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的学员选派工作。部内各司局负责结合本部门业务重点,提出年度教育培训项目计划,指导项目承办单位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做好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人事教育司于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各司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等。
(一)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行业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1、2)。两类项目分别限报5项。
(二)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西部地区(含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中部地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3、4)。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70人以内,限报3项。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2天,培训人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确定,限报3项。
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专门针对六盘山片区研究提出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计划。两类项目分别限报2项。项目名称应注明“六盘山片区项目”。
(三)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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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填报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该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100人以内,限报2项。
第七条部内各司局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
(一)部内各司局可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面向行业开展的政策法规宣贯和业务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计划,填报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6)。
(二)部内各司局可在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研究提出教育培训计划,填报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7)。项目申报前,申报司局应商经费管理部门,明确经费规模、列支渠道和培训对象范围等。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党委等部内有关司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教育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按有关培训费管理制度编制。培训天数含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参训人数含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部内各司局申请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外,原则上培训对象不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选取党校、管理干部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严禁将培训地点选取在风景名胜区和高档宾馆。
第十二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人事教育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初步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主要培训内容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人事教育司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编制形成年度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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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征求意见稿,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事教育司结合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经办公厅和财务审计司会审并报部批准后,以部函印发。
第十七条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年度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任务书(见附件8),并于计划下达30日内报送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与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单位(保证方)和承办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实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