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农村消费维权工作之现状

一、我区目前消费维权网络建设情况

一是结合“五进”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得到了迅速扩大。区工商局、消委会为了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消费维权“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建得起、站得住、能管用”的要求,稳步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加强对村级投诉站的业务培训,并依托各管区的村级、社区投诉站,开展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增强农村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活动。织好维权网络,目前已在全区建立了8个消费者委员会分会,在138个行政村建立了113个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占全区行政村的84%,在学校建立12个、企业5个、社区4个、市场22个一会两站;已形成了农村消费者投诉不出村的维权格

局。

二是有一支受理和解决投诉的维权队伍。在113个村聘请村书记或文书作为兼职受理和调解员,区工商局和消委会对他们进行了业务培训,并在日常业务上经常进行指导,他们已经掌握了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方法和技巧,各种文书填写规范,认真接待消费者的投诉,同时加大对农村的宣传力度,使每个农民都知道自己是一名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诉必投。近三年共受理各类农村消费投诉216起,其中涉及农资的34起,生活日用品76起,电信、移动等服务类投诉83起。调解处理216起,调解处理率100℅。2010年6月初,双溪桥镇双溪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员王光元,接到双溪镇养猪专业户方云枝投诉,他自2009年12月起,先后在双溪桥镇正街某饲料加盟店购买了四批次猪饲料,每批次9吨,计36吨。前三批次猪吃了后情况尚好,但从第四批次起,猪出现拉稀、甚至死亡的现象。猪吃的越多,这种现象越严重,至投诉日起,已死亡仔猪6头。经兽医人员诊断,非病态死亡,可能与食用饲料有关。经王光元实地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鉴于此情况较复杂,责任重大,王光元及时向双溪工商所汇报,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该批次的饲料系武汉市正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正大牌猪饲料。在工商部门的要求下,汉市正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前来双溪镇调查了解查看实情,经技术人员确认,该批次的饲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购销双方达

成调解协议,饲料公司向用户致歉,按销售价格如数收回第四批次尚未用完的饲料,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三是由于这些人员都是兼职的,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在解决投诉时方式方法简单,凭主观臆断、不经思索、草率处理。往往容易造成失误、出现办事偏差,甚至有失公正;一旦遇到困难和问题就有产生畏缩情绪和消极心理,又没有报酬。由于存在着以上种种原因,所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为此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开展还是相对滞后。

二、消费维权监督员不良心态的具体表现及形成分析

1、缺少财力产生的消极心态。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参加培训、协助监督、开展宣传等工作中,就要解决坐车、食宿、吃饭的问题,而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从创建到运行,财政没有核拨经费,而工商部门靠挤一点、省一点,那点经费根本不能维持运作,从而使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失去信心、缺乏激情,丧失了上进心、责任心和荣誉感,以致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心态

2、学识浅薄形成的茫然心态。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虽经工商、消协等部门的多次培训,但有的监督员因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接受新知识都不尽人意,从而在开展小额消费纠纷调解,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出现无从

下手,只能干着急的心。

3、主观臆断滋生的盲目心态。有些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在调解纠纷、监督检查时,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不经思索、草率处理。往往容易造成失误、出现办事偏差,甚至有失公正;有些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方法简单、缺乏耐心、态度生硬。急躁心理产生的根源是由于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缺少严谨、科学、周密、冷静的思考,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对维权为民的道理缺乏深层次理解所致。

4、频受委屈造成畏缩心态。这些心理是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在开展消费调解、监督检查工作中,遭到非议、误解、指责所产生的。使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感到委屈、不解,从而产生在工作中不敢冒头,只求过得去;不敢有的放矢,放弃原则,畏首畏尾,见硬就闪,见难就避,逢事就当“老好人”、有些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自认为,消费维权就是“息事宁人”,凡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行事,甘当“和事佬”。

5、分身无术导致的倦怠心态。很多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既是村长(书记),又兼任很多其他职务,“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相关部门大都各自为政,工作指示多如牛毛,乱如线团,使监督员手忙脚乱,顾此失彼长而久之,使之渐生厌倦、懈怠之心。

三、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不良心态调适的有效途径

1、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工作效率。积极制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让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的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推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由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实行最大限度的奖优罚劣,以充分调动农村基层“一会两站”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培训内容应以相关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等为主,切勿过多过滥,要善于抓住重点,做到通俗易懂;培训方式应力求多样化,如知识讲座、实物展示、现场实践等做到新颖趣味、记忆深刻,从而使之尽快能担其责,胜其任,打造一支稳定、专业的维权队伍。

3、构筑“多员合一”,实现一员多用。由“政府协调、工商牵头、部门参与、齐抓共管”,整合农村各类协管员队伍,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镇、街、村(社区)的三级监管网络,真正做到科学监管农村公共安全事务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提高自身素养,树立为民意识。要通过学习、学习、再学习,具备深厚的知识底蕴;要依法办事,公正无私,塑造高尚的人格魅力;要树立崇高的理想、目标,迎接各种挑战努力;从而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赞誉与尊重。

5、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

是造福全社会的机制,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大举措。为确保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的顺利运行,达到预想的成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将监督网络运行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

咸安区工商局:樊忠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二篇:农村消费维权的现状及对策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沿滩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国荣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农村中的消费主体,因此做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我们把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解决农民的投诉难问题,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状仍不容乐观。

一、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虽然各相关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相当薄弱,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涉农投诉率仍有上升。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会严重挫伤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村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经济落后,农村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差。又因收入低,价格左右着农民的消费观念,在购买商品时,价格低廉的商品是他们的首选,一些违法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种农村消费者的这种贪图低价心理,一次又一次地选择“价格不高、薄利多销、送货上门”等方式来坑害农民。小到奶粉、日用品、大到农机、农资,农村消费者大都有购买假劣商品的经历。

2、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法制观念不强,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由于经济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农村很多农民长年没有离开自己的住所,很难吸收到外界的信息,更别说具备丰富的消费维权知1

识。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不知道怎样收集证据,如购买商品时不知道看其是否有许可证、营业执照,甚至不索取发票,有的连侵害主体是谁都不知道,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不仅不主动、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还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时,为其通风报信、讲情,甚至占在违法者一边,与执法人员对抗。

3、消费维权的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由于文化落后,农村消费者一般很难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信息,维权意识淡薄,自己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尤其在边远地区,即便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因不知道找谁投诉,怎样投诉,是否有结果,另外还得牺牲时间、人工,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有的因为是“熟人、同乡”等,碍于“情面”,大多数只好自认倒霉。

4、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一些流动性违法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农民推销假劣农药、化肥、种子,致使大面积农田减产甚至颗粒无收;有的抓住农民致富心切的心理,利用一些媒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刊登、播放所谓的“致富信息”广告,以“某科学技术在短期内可以发家致富,回收产品,包销产品”等为诱饵,推销植物种子、动物养殖种苗,高额收取技术转让费、植物种子和动物种苗费用后逃之夭夭,致使急于致富的农民上当受骗等。

5、受理农村消费者投诉体系不够健全。基层消协一般设在基层工商所,一个所只有几个人,却管辖三到五个乡镇,农村各家住户住所分散,给管理和服务都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消费维权,不管事情大小,都是义务服务,受到经费、交通条件甚至天气情况的限制,导致日常巡查频率低,在监督管理上存在有死角、盲区。

6、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究其个中原由,不在这支队伍本身而在职能设臵和机制运行上的不协调。我以为,一是由于职能定位的局限,“一星不管二”、“一星难管二”现象突出,如价格与价值,质量和计量,卫生与质量,往往同案连带而执法管辖却分设。在执法中重此略彼,有些机构如物价、质监等部门没有基层工作机构设臵,其监管力度便鞭长莫及,职能到位难,而市场前沿屡屡发生的事,往往是数量多,“个头”小,反响强烈。二是执法条件和环境的限制。有的案件限于执法权限,如公安以外的部门无搜查权,形成可望不可及;有的则因交通工具不济而望尘莫及;有的部门缺乏检测手段,凭肉眼凡胎办案,当如瞎子摸鱼;有的案件处理难,“说情”、“打招呼”大行其道,使严肃执法变样走调。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遏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反作为”。长期以来,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虽有条文“紧箍咒”,却无有效的监督机制配合,造成诸多“猫鼠和平共处”、“重案轻决”,甚至“放虎为患”问题。

7、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品种增多,科技含量大大增加,国家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各类生产资料的标准要求也更加明确。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集中表现在工作中缺乏经验、知识含量少、适用法律法规水平低,致使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1、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强农村消保工作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提高对农业经济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消保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放

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2、严格监管、净化市场,是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我们不能让假劣商品充斥市场,然后再说如何治理,如何识别。一是我们要从商品的生产源头上,销售环节上,发挥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监管、消除假劣商品产生的土壤,破坏制假售假者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

3、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通过电视、媒体等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和开展消费维权进农村等活动,不定期、不间断地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等关系农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商品知识等向农村消费者进行深入广泛地宣传,增强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消费及维权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知识等。使广大农村消费者知道:什么是“12315”、购买商品索要发票、购买农资留取少量样品、拒绝假劣品、处理品、走私品。树立自觉的维权意识等让广大农民有效抵制不法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行为;积极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在科学合理、健康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要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

4、积极支持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消费维权工作。由于农村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农村的各种消费维权组织和团体要积极支持消费者提起的消费维权行动或诉讼,构建和完

善农村的消费维权网络,进一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成本。更好地使用“12315”投诉网络,打造维权平台,为农村消费者排忧解难。现在开通的“12315”村村通工程,不但要积极发挥接收投诉功能,还应当发挥其远程咨询功能,使广大农村消费者能最快、最节约地解决自己消费中遇到的麻烦。

5、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建设一支能征善战的“维权”执法队伍。公安、检察、司法、工商、物价、技监、商检、卫生等部门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规军,尤其是工商、质监、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直接监管着社会主义大市场,只要充分发挥职能并协作配合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就一定能为广大消费者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但愿望和现实并非如此,尽管打假除劣,建立和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成绩突出,但大大小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从来就不曾禁绝,甚至有些事还与某些执法者不无关系。我认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建设,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水平,需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对消保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理论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思想过硬、快速、高效、敏捷、能够担当起重任、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消费者权益保护队伍,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总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地解决,将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甚至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三农”精神的指导,不断开拓创新,争做捍卫消费者权益的坚强卫士。

第三篇。浅谈农村消费维权近年来,很多在城里难以立足的假冒伪劣商品出现“上山下乡”趋势,正大量充斥农村市场,加之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农村消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发布的信息显示,去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农村消费者投诉达33000多件,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不少农民朋友说,遇到劣质商品,如何投诉、消费纠纷如何解决,已成为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应该说,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维权渠道日益畅通,维权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细究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和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在收入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水平等方面差距很大,一些不法经营者钻了农村市场监管不力的空子,利用集市、交易会、展销会等场所公然向农村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受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限制,农村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难以辨别质量优劣,极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消费者因贪图便宜,知假买假,更是助长了假货盛行。

二、不少农村消费者法制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也亟待提高。许多农村消费者明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劣产品,却因交通不便、商品金额小、嫌麻烦、怕耽误农时而不愿去维权部门检验取证。另外,不少人保护消费证据的意识不强,在购买商品时很少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导致维权举证有理难辩,吃“哑巴”亏。

三、农村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不健全,商品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用昂贵,消费者投诉无门,维权成本对于农村消费者过高,也就迫使农村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

在我县,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是最庞大也最软弱的消费群体。农村消费环境如何,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引领农民增收有着直接的联系。从这个高度看,净化农村市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更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在重视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农村消费者。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wm338.com网。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将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

在进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时,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思维习惯、交通成本与接受程度。接受农民投诉和进行消费教育时,要适合农民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信息传递方式。如在农忙时节,请专家讲解种子、农药等的选择、识别、使用方法;在村民小组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单,发放单页印刷品;在村办小学集中农民消费者开办消费指导学校,针对流行的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

同时,应借助计算机软件受理消费者投诉咨询,大量收集消费者投诉、咨询信息及消费领域、商品功能方面的信息,分析消费需求和商品服务质量状况、市场动态,及时、有效地完成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置、分析工作,努力实现市局、县局、工商所之间的快速沟通和信息共享,有的放矢地开展市场巡查。

二、将商品质量监测与消费引导相融合

利用科技手段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是工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就农村消费维权而言,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应是工商部门重点监测的对象。

同时,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及时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公开发布,指导广大农村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强化市场监管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把消费侵权行为遏制在消费环节之前,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以避免或减少侵害问题的发生

五、加强经营者的自律和诚信建设,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个、私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提升道德水准,筑起经营主体的防线,最大程度的减少侵权行为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传媒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防范能力,同时对严重的消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使劣质的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失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