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保障发展意见
集中抓好薄弱区域、薄弱镇街、薄弱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工作。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五)严格督导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分析、分类指导、突破薄弱”原则。经常深入薄弱区域、薄弱镇街、专业运输企业及农机重点行业,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公安交管、交通部门要针对“五一”十一”汛期、冬季等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点,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平安、枢纽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围绕推进“平安”枢纽”建设,按照“落实责任、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从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全面提升,紧紧围绕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七个要素”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安全监管、安全教育、科技支撑“四大体系”力争到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主城领先、全市一流,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实现“安全区”放心区”工作目标。具体目标为:
力争到2012年,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万车死亡率比2008年下降50%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2012年,深化“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达到平安畅通区县”一等标准(部级)
2012年,大力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向镇村公路延伸。全区新安装危岩、陡坡等危险路段防撞护栏136公里,形成512公里的生命保障线”整治危桥(涵洞)120座;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100%
大力推进客运企业隐患台帐、驾驶员台帐及车辆监控体系建设,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面实行客运企业等级管理,2012年,全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一是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二是区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公安分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交委要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联系会议制度;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评估月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要建立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谁主管谁负责,
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查处客货企业安全事故和责任追究。安监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监督管理。
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分别做好有关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林业、煤矿、非煤矿山、水利、电力、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道路业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要切实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3.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它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生产与安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组织、协调、隐患排查,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要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做到企业生产和安全效益紧密挂钩、协调发展,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弊病。
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区县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
4.严格落实学校包车、校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情况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分别抄告学校所在地质监、公安交管、运管等部门。学校包车载运师生应当使用合法客运企业具备资质的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包车、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包车和校车管理制度。二是承担学校学生包车的客运企业要建立包车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包车驾驶人的资质审查,凡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驾驶学生包车。要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测和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必须上线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方能准许包车客运。客运企业从事学校学生包车客运的车辆、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等,按交通运管部门包车管理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校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运行。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运输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安装gps或行驶记录仪,检查运输行驶线路,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必须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全面落实道路业主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路、城市道路、港口、码头和沿江下河道路、旅游景区道路、林场、农场、水库、电站、矿区、非煤矿山等道路业主是道路建设、维护、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四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
6.全面落实其它行业、部门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和维修企业、机动车检验机构、学校、医院等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的行业和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预防责任。严格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和职能职责规定。要承担事故预防的主要责任;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要承担事故预防的直接责任。区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3人以上交通事故和运输企业车辆重大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要依照《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双基”严格监管。
组织驾驶学员培训,
1.加强驾驶人安全监管。一是驾驶人培训机构(学校)要严格按照培训考试要求。着力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增加交通安全教育课比重,增强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驾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培训质量考核评比制度,建立驾驶培训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安交管、农机部门要严格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条件,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质量关。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资质审验制度,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驾驶人取消营运资质。完善驾驶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客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交通事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记录在案,并报送交通运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录入市驾驶员安全信用平台,实施累计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客运驾驶人实行“终身禁驾”规定。运输企业要抓好所属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学习,将学习情况与驾驶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客运企业和场站对客运驾驶人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每年定期审验营运资质的依据。三是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并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驾驶证发放资料、数据以及对驾驶人的处罚情况。
加强自备9座以上客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等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从事有偿服务;跨省(市、区)及区县(自治县)运行,必须将运行线路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执法、运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自备车非法营运。旅游企业要按照客运企业的管理要求,加强旅游客车及驾驶人管理,严格遵守客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或gps质监部门要严格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2.加强车辆安全监管。一是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把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通过安全检测。二是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的行为。四是质监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五是农机部门要严格核对拖拉机参数,对不属于拖拉机范围的车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拖拉机号牌和证书,依法严格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并责成车辆所有人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机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定期互通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资料、数据和拖拉机交通事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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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制度,强化法制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和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安全资质审查;建立安全资质淘汰机制,坚决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性投入。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管理,专项用于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交通安全宣传、科技建设、装备建设、人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逐年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四)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摩托车、机动车非法营运和拖拉机交通违法等开展经常性专项整治,抓好专项整治。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切实解决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交通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