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全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市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市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市缴纳的;
(三)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市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市交通局领导下,由*交通规费稽查征费所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稽查征费所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年4月10日前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年4月1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关于印发20*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3.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对在我市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广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2)对被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又拒不纠正的外挂车辆,应从重处罚。
(3)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自20*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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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辆活动的顺利开展,专项治理经费列入20*年的公路养路费基金预算。同时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费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