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的体会
建筑行业“营改增”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8个省市。试点地区简称之为‚1+8‛。2012年10月18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要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讯、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试点行业简称‚1+6‛即: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建筑安装、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营改增‛试点启动伊始,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建筑行业就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调研集中的焦点是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围绕建筑业将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试点地区组织的调研结果是江苏建筑业市场管理协会认为建筑业实行增值税率定在8%比较合理,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议6%-8%增值税率为宜,陕西对‚营改增‛测算后认为建筑企业增值税率定为8%较为合适。
2012年12月2日中国建设报、浙江省建管局和绍兴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中国建筑高峰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论坛研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建筑业‚营改增‛税率问题,争论激烈,莫衷一是。但是有一个共识: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是无法承担的,将可能导致建筑行业全行亏损,全国建筑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时隔十天12月12日,我们将第十届中国建筑业高峰论坛关于‚营改增‛的讨论情况向武汉建筑业协会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办公会汇报时,立即引起强烈共鸣。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营改增‛关乎建筑业全行业的发展,要求协会组织调研,提出应对措施,以实现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初衷–为企业减负。办公会第二天,我们即制定出协会2013年全年专题调研计划,将‚营改增‛调研放在四个专项调研第一位,并制定‚营改增‛专项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下发各会员单位,开展为三个月的‚营改增‛专项调研活动。
二、“营改增”调研的指导思想、重点、主要对象和调研方式
调研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法规政策,把介绍宣讲国家税改大政方针贯穿在调研的全过程,通过调研活动让武汉建筑行业管理层在思想上工作上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掌握‚营改增‛政策法规,各类企业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参加‚营改增‛工作,做好应对准备。
调研重点。建筑行业‚营改增‛税增值税税率问题。通过各类企业对近二年经营状况的测算,用第一手资料说话,测算出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如果实行11%增值税率,企业增加税负情况。
调研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建筑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财务部门税务负责人员。
调研方式。一是向企业印发详细调研提纲;二是召开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座谈会;三是选择业态不同、资质不同的企业走访座谈。
按照调研计划,从元月17日在市政府礼堂召开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题调研动员暨‚营改增‛简介专题讲座开始,到4月25日‚武汉建筑业协会‘营改增’操作务实暨试点行业30个典型案例解析培训班‛结束,历时三个月,我们组织二次税改专题讲座,有300多名财务员参加;向武汉建筑企业印发调研通知和调研提纲300份;在中建三局二公司召开了特大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新七集团召开中型企业调研座谈会、在洪山区建筑业协会召开辖区内小型企业座谈会,在中铁大桥局召开协会副会长单位总会计师调研研讨会四个座谈会计有150人参加,走访调查了2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近百名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探讨,收到各类调研反馈材料50份。调研期间还在协会内部刊物《武汉建筑业》、《武汉建讯》开辟专版专栏开展研讨,共转载和刊发研讨文章和材料10篇。应《中国建设报》之约稿,3月1日在《中国建设报》发表《直面危机,从容应对,搞好建筑行业‚营改增‛工作》的政策研讨文章一篇。通过调研有以下主要收获。
主要收获
一是和初步掌握了武汉地区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税改的第一手材料,掌握了不同类型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思想反映。
二是向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介绍‚营改增‛工作进展情况,力所能及地宣讲了国家‚营改增‛税改政策法规,以及外地试点进展情况;在武汉建筑行业营造了关注‚营改增‛,学习‚营改增‛,应对‚营改增‛的良好氛围。
三是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营改增‛的政策培训,使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改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消除了一些同志对‚营改增‛‚无动于衷‛、‚等待观望‛、‚希望无限期推迟‛的思想情绪,增强了积极应对税改的自觉性。
四是围绕‚营改增‛建筑企业11%税率进行深入在研讨,进行了各种类型企业或单项工程税测算,得到了比较翔实的测算数据,对武汉地区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有了较扎实的调研数据。
五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还了解到武汉地区建筑企业经营状况,建筑市场环境,企业税负及税外负担,以及本地建筑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武汉地区建筑企业不仅存在着全国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三低一高‛,即产值利润率低、劳动生产率低、资金回报率低、工程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而且存在着产业集中度低的突出问题。
六是通过‚营改增‛专项调研,对协会开展大型调研活动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晰,学习了专项调研的基本方法,锻炼提高了开展专项调研的基本功。
总之,为期三个月的武汉建筑业‚营改增‛专项调研达到了预期目的,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为下一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扎实稳步地推进‚营改增‛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工作措施,编写出了具有本地特点的武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学习培训教材。
三、围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建筑业实行11%税率的测算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给建筑业确定是11%的增值税税率。这个11%的增值税率的理论测算是以一种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假设和建筑业相关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无一遗漏地取得进项税发票,且在进项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档,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甲供材料等实际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这次税制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定为11%,小规模纳税人定为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而只有建筑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6.61%、服务业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0.2%、租赁服务进项税扣除额达到经营收入的9.03%,各专业税负才能与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负持平,便完全符合这次改革的初衷。扣除额大于上述系数,税负便有所减轻,扣除额若小于上述系数,税负就会增加。调研过程中,我们要求各类企业对2012年度实际发生的已缴营业税,换算成11%增值税进行税负测算比较。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该企业2012年度自行完成工作量确认的不含增值税经营收入为1174227.93万元,销项税额129165.07万元,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22583.23万元,应交增值税小于应交营业税(1303393万元×3%=39101.79万元),税款减少16518.56万元,下降幅度为42.25%,企业税负是轻了;但按据实统计进项税额扣除时应交增值税76212.57万元,应交增值税大于应交营业税,税款增加37110.78万元,增加了94.91%,不少支出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实际税负反而大幅加重了。由此可以推断增值税率在7.5%将于3%的营业税持平,低于7.5%的增值税率可减负,高于7.5%的增值税率将使税率提高。
同时,该企业还对2012年该公司某项目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测算分析。
该项目合同价9839.8万元,完工程度60%,2012年收入5903.88万元(含税),营业税实际缴纳177.12万元,如换成增值税销项税为585.07万元。该项目2012年总成本5587.02万元(含税),其中人工费1475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79.28万元;材料费3088.26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223.86万元;机械使用费436.83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4.13万元;其他直接费299.38万元,如转换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0.2万元;间接费用287.55万元,没有增值税票可以抵扣。
经过测算,假设2012年该项目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307.47,扣除应缴纳增值税款为277.6万元,比缴纳营业税177.12万元多缴纳100.48万元,税负增幅为57%。
这个结果是暂不考虑附加税金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该项目尚属会计核算健全、资金成本水平较低、上游发票预计取得渠道相对顺畅等条件较好的个案。
(二)中型企业的测算
我们再以湖北某中型建筑企业的测算进行分析。该公司2012年收入为22677.92万元,实际上缴营业税680.33万元,附加税费95.25万元,合计为775.58万元。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在现有的进项税抵扣条件下,需缴纳增值税1176.06万元,附加税费164.64万元,合计为1340.70万元,这样多缴纳税费为495.73万元,税负增幅为72.86%。
(三)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
最后以某专业建筑公司的测算分析为例。仍不考虑附加税费情况下,参考该公司实际操作中的成本和发票取得比例,进行了相关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分析。
假设某项高架桥专业工程收入为100万元,毛利率为12%,工料机的直接费占88%。其中人工占15%,为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材料占55%,其中,可抵扣的仅有钢筋和水泥,占材料成本的30%,沙石料和其他辅料占25%,均无税票作进项抵扣;机械占30%,假设全部有税票作进项抵扣。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808万元,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192万元。这样比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3万元,多缴纳了2.192万元,税负增幅为73%。
(四)小型企业的测算
由上面四类不同规模但均较为规范的公司实际项目的测算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内建筑市场大环境和行业现状下,如执行11%的增值税对不同企业的税负都将是大幅增加,这有违国家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为企业减负的初衷。
四、“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财务指标、企业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消费税,其税负应由消费者承担,这就完全颠覆了原来的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国家预算定额标准,企业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修改,企业的内部相应的各种预算定额也要进行编制。
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使建筑企业投标必须考虑的问题材料、劳务等一系列问题,而不仅仅只是成本和利润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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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是要做好测算和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筑企业应该尽早组织财务等专业人员,对本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进行测算对比,摸清存量,测算变量,搞准增(减)量,做出精确的财务、税务报表,做到成竹在胸。
三是收集研究‚营改增‛相关信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的有价值的政策对策建议。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走访当地税务部门,了解政策信息,了解当地‚营改增‛工作进程与安排,适时跟进,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四是做好扎实的专业人才储备。‚营改增‛是专业性很强、很复杂、很细致的财务税务专门工作。增值发票管理,财务税务的管理工作量很大,需专业人做专业事,企业应该尽早做好‚营改增‛专业人员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