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大全

通过学习,我初步了解和掌握了一些粮食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目前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逐步理解和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主要学习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基础理论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实务两大块内容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通过第一篇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什么叫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的特征及种类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什么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行政执法的特征和种类。接着我们又学习了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通过第二篇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了我们粮食行政职能部门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两个抓手,一是执行宏观调控的载体,包括企业和市场。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包括发挥载体调控作用的机制和市场监管的机制。认识到新时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以下五点:

一、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五、检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效果和反馈完善政策的建议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粗浅的体会。

我愿和同事们一道继续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行政执法技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下一步尽快的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篇:行政执法学习心得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学习体会

我参加了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惠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期岗位培训的学习,通过这些天的队列操练、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习,感受颇多,收获很大。许多疑问也在专家、老师那里得到了解决,使本人的身体素质、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一、军事训练令我意志更坚强

严肃紧张而充满韵律美的队列军训,伴随我们见证了每天初升的太阳,强健了我们的意志和体能,操场上不时传来“一二三四”的班号声,队员在教官的教导下,步子逐步地齐了,动作逐步地规范了。那整齐有序的步伐,那昂头挺胸的气魄,那嘹亮恢弘的口号,无一不在展示我们训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纪律观念增强了,服从意识增强了,执行能力增强了,团队意识增强了,学员们统一了思想,统一了步调,改变了心态,调整了情绪,改掉了坏习惯,具备了军人的素质,短暂的十四天军训教会我的不只是稍息立正的军式训练,更多的事让我接受了一次意志的体验,精神的洗礼。军训带给我的是永久的相互关爱和支持,团结一致,大家融入在交通执法团队气氛中,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着。

二、培训为我从事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多帮助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新鲜的理念,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在培训中,几位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给我们介绍了一些执法工作中的要点和方法,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系统而全面的业务知识学习,紧张而认真的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学习,精辟生动的法律专题讲座充实了我们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宝库,专家老师们的精彩讲解和新颖,活泼,寓真实的案例于理论知识中的教学方式,让我们在学习中受益匪浅,使我知道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重点,具体开展的内容怎样去实施……。在这些天的培训学习中,我们学习了综合知识、运政、水路、路政等法律法规知识,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课堂讲解也有课堂提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情景模拟的解答和讨论。这样的教与学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和来自不同执法环境的执法人员交流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学习过程。

三、培训使我认识到工作中必须严格执法

本次培训使我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我们有些执法人员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不去考虑取得证据过程的合法性,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导致很坏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交通部门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法律行为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执法人员,检查中必须出示证件,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交通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交通各项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严格执法还要注意,不能粗暴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篇: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

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

平山县粮食局副局长王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流通管理的对象也转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重要变化。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县粮食局依据《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省、市粮食局有关规定,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要求,开展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近两年来一直是全市先进单位。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工作难点,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难点和问题严重阻碍着粮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粮食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影响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全新课题,伴随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不适”:

一是观念不适。长期以来,粮食部门实行计划经济,凡事按政策,习惯于行业内部的管理。现在国家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管

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观念上一下子难以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执法理念淡薄,甚至不会执法;而粮食经营者本身,他们对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而对粮食管理部门执法却不以为然。

二是人员不适。首先,人员明显不足。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与监督检查科、业务科为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工作人员只有3人,且身兼数职。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全县的粮食流通管理执法确有困难。其次,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偏大,都在45岁以上。再次,行政管理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偏低,缺乏专业技能与知识。

三是政策不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八条规定:“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资格”。很显然,这一规定为遍布农村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开了“绿灯”,同时也给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县除国有粮食企业外,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并获通过的个体工商户仅10家,多为无证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无收购资格者收购粮食的,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监督与处罚的分离,无疑削弱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执法工作,我认为要切实领会《条例》精神,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立法宗旨,确立依法管粮的思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领域转变。《条例》的颁发顺应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颁布《条例》,就是为了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活而不乱;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切实维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守立法宗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法管粮。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第二,明确以人为本,确立为民管粮的思想。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符合所有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而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涵盖所有社会人。因此,粮食安全,影响全社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粮食流通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将自己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百姓生活正常的高度,时刻想着人民,切实维护好流通秩序,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明确公正意识,确立公平管粮的思想。法律本身就要求公正公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公正意识,

公平管粮的理念,对国有粮食企业、非公有制粮食企业,个体经营者一视同仁,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同等考虑,在制定有关实施措施、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掌握好尺度,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取务实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由行业内部管理转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是法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成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对于这项新生事物,当今社会却鲜为人知,不甚了解,以致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产生怀疑、误解,甚至抵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国家法律政策未深入人心。为此,各级粮食部门要本着施教于先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墙报、培训办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以宣传落实法规、政策,促进观念转变,提高思想认识。

二、完善政策,避虚就实。针对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不断充实。年收购量50吨以下者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是对象难以界定,即使超过50吨者也可化整为零二是“双重”管理标准,在法律适用上有失公平三是主

体庞大、人数众多,容易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否则,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就难以到位。

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粮食行政管理、执法要名副其实。内设执法机构要统一规范,重新调整,以示严肃。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挑选年纪较轻、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人数在4—6人为宜。

四、理顺体制,净化环境。首先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使粮食局回归政府序列。其次是针对当前部门职能交叉,社会职责不明的问题,企盼政府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理顺部门职能关系,明确社会职责。再次就是执法经费要真正列入财政预算,满足执法需要。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提纲粮食行政执法讲话提纲

一、粮食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县粮食局于2008年制定了《隆回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隆粮法„2008‟7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粮食法规颁布实施时间较短,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刚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适应

主要表现。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市场化新形势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依法管粮的认识二是部分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还未发生根本变化,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经费不落实,加之执法-1-

的对象相当部分仍是国有或国有粮食控股的粮食企业。客观原因是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因而在部分地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等待观望、袖手不前、执法不积极的现象。

(二)机构队伍不适应

由于《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职责,特别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以及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量特别大,现有机构、人员承担这些新的职责已与行政法规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没有成立执法机构,执法队伍中普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法律素质不高。像这样既无机构,又无必要专业人员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是很难展开的。

(三)执法经费落实差

粮食局人均办公经费偏少,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如果粮食行政执法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得不到保障,监管检查是很难到位的。

(四)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是粮食质量检测网络不完善二是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不落实,影响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不利于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制度

(五)粮食法规执行情况不平衡

一是各项重要制度实施不平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是粮食必要库存制度有待加强,真正的最低粮食库存实物常量难以落实;

二是不同类型地区工作不平衡,贯彻《条例》情况基本局限

于宣传阶段;

三是不同所有制成份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法规情况不平衡,总体上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各方面情况良好,民营企业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制度、最低库存制度执行较差,个体户的经营习惯与粮食法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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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要坚持全局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自己的一言一行,每一项工作将不折不扣地站在全局的角度,集体的高度上去考虑去实践。执法中要维护好本单位的形象,不贪图个人利益。为全局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很好地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遵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多为渔民群众办实事,决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我国渔业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机构分设,独立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这种体制在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机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的多重多头执法问题比较严重。现行海洋与渔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人情、权势不断干扰阻挠。渔业违法违规者一般都有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亲朋好友,老同事,老战友,老同学,老同乡等,当渔政执法人员查处某人时,常会遇到诸多的说情风和通风报信者,有的知情不报,有的设置障碍,有的出面说情,这种复杂的关系网、人情风,给具体执法人增加很大的阻力,更为棘手的是,有些领导干部还为渔业违法违规者充当“保护伞”,帮助其开脱责任,逃避追究,“以法代权”,压制查处。

2、“分级管理”与渔业资源的特性相矛盾。渔业资源具有流动性、共有性和再生性,使得经济效益和执法投入成反比,“分级管理”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以局部利益为重,只作表面文章,对实际最佳的管理效果产生影响,地方渔业资源管理流于形式,渔船管理不到位,“双控指标”控制不严等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起作用。针对以上渔业行政执法管理突出问题,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的思想和法律的教育,使他们真正懂得:我们执法人员代表着国家的政府形象。在行政执法中不能畏首畏尾,妥协退缩,拿私情与国家的利益作交易,亵渎国家的法律和自己的神圣职责,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决完成“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光荣使命,当党的忠诚卫士,做群众的贴心人。为了使各级渔政人员有效地行使国家渔业执法权,必须要加强自身系列化建设。首先,从思想上,要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广大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要树立光辉的形象,不能利用职权之便吃请收礼,不能敲诈勒索欺压渔民,不能贪图钱财,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完善执法程序、办证程序,不能侵吞没收的渔获物和非法所得;不能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处罚决定等;对于同一违法案件实行公平、公开原则,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针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应定期进行专项整治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