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
福建省城市公交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管理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推动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公交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油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运营补助)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补助对象是指年度运营里程高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和符合国家运营补助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传统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的公交车;清洁能源公交车是指燃料类型为lng、cng天然气的公交车。以上合称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
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上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四条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每标台补助标准为全省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符合补助条件的传统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标台数。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第二章申报审核
第五条城市公交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与运营补助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信息、所属公交车数量及行驶里程等基础数据。
第六条城市公交企业应推广应用城市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并实现智能调度系统数据与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公交智能管理与服务平台动态对接,以系统自动记录的里程或趟次为依据申报运营时间、运营里程,电子系统数据或原始台帐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每年1月1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应通过全国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2);
(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
(三)新增及更新车辆公交车明细表(详见附件4);
(四)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详见附件5);
(五)新增及更新车辆购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传统与清洁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详见附件6);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详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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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管理办法正在会签,文件主要内容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信委正式发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