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建设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株洲市地方海事局(港政运政科)
二、责任人
实施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室内工作负全责,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职责。其责任人为主管副局长、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工作责任范围
具体负责株洲市辖区内进行港口区域外的码头建设审批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1、制定了港口区域以外的港口规划;
2、码头的建设必须与港口规划相符合;
3、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需经过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审批;
5、兴建码头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发改委、国土、环保、航道、水利、海事等)批准;
6、建设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7、兴建码头的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和安全预评价;
8、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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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③风险Ⅲ。因涉及专业技术面广,法规认定上有主观认识的偏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确认,易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
④风险Ⅳ。集体会议中作为影响者的会议首位发言人的观点有先入为主的误导作用,另外决策者的观点能够影响多数派,因此拉拢决策者成为申请人首选攻击目标。另外还有违规审查导致的海事安全事故追责风险。
2、防范措施。①提高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能力,加强廉政教育和干部作风建设,自觉抵制红包、请吃、请玩等现象。②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业素质、责任意识来克服集体会议制度的弊端。③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提高许可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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