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政【2008】

65号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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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