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⑴客饭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桌餐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

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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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办理用餐申请手续的(擅自在用餐饭店签字无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门)自行承担。销售业务的用餐按销售承包额定数规定使用。

以上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