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申办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

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

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宽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m。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2.《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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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库体层高。库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层净高度不低手4米(梁下净高);800平方米以上,每层净高度不低于5米(梁下净高)。

3.4.6墙体结构。金库的墙、顶板、底扳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毫米x150毫米。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范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库内排风装置在墙内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3.4.7库围净场。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间距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