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司法环境研讨

我国刑法起步较晚,虽然有古代的一些条文及律学作为铺垫,但进入新社会后建立起的刑法对比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刑法学,我国现代刑法的发展还远远为达标。为了满足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我国的刑法正处于转折点:目前的理论体系及研究方法已经处于饱和状态,难以再适应现代社会的理论发展及法治建设需求。虽然我国从苏联引进的刑法学在过去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但已经无法适应现代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其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方法的饱和,所以难以再有突破。在这样的刑法学背景下,大陆系国家上百年的刑法学理论传统受到了关注,大陆系的刑法学理论价值虽然不适应我国现代刑法,但其变革后的精神及理论却是十分宝贵的刑法学术积累,对于目前缺乏理论体系支持的现代刑法来说,是最好不过的变革工具。本文将会对古代传统律学与近代刑法诞生进行详细阐述,通过两者之间的联系,探究出现代刑法的学术转型及变革之道。

一、我国古代律学的概述

我国古代律学的成熟应该是在宋代,宋代时期刑法的发展十分迅速,故而作为刑法的注释文的律学发展也有了起色,不过我国古代律学虽然有着明确的刑法解释原则,却没有确切的法律条文。虽然古代律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前身,但由于其对法律条文的严重的依附性,故而随着语言的变迁,律学逐渐丧失了价值。毕竟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以注释刑法学的律学的发展基本上受制于语言,在白话文兴起之后,古今语言的差别就逐渐显示出来,除却理解上的问题,还有研究上的限制,所以受制于语言发展的律学解释原理逐步失效。我国古代律学代表的两本著作《读律琐言》《读律佩觿》,前者是对明代律文的逐条解释,后者则是对律文中重要的一些条例进行解释,打破了原有的古代律学解释体系,但其著作的精华在于对律母及律眼的阐释,这是我国古代律学上的两大瑰宝。《读律琐言》是就法论法,没有格外的深度解析,例如其对“二罪俱发以重论”的解释如下:“人犯二罪以上,或三、四罪,或五、六罪,俱于一时发觉在官,则但以其一事之重者论罪。如数罪轻重相等,则人人一事科断”。其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多种罪,主要是靠官员来根据其所犯罪中的最重的那条来进行论罪,如果多个罪行的轻重是相等的,那那么就以这个人所犯的任意一罪来进行判罪。可以看出这样的解释是比较浅显的,并没有对这条刑法进行深层次的谈论,仅仅只是通过字面上的意思来进行注释,对于律文深刻体会没有什么用处。但实际上研究者需要的是对刑法的深度解释,从而来对古代刑法等进行研究,所以此书的价值仅仅在于帮助研究者肤浅地了解下明代的刑法。但在现代刑法中“但”基本是理解为“但是”,从古今“但”字的理解中可以看出,古代律学中的注释与现代的语言出现巨大的出路,正是这文字上的理解差异导致古代律学逐步失去了价值。所以可以说古代律学的消失并不是由于政治或是意识形态上的转变,而在于语言的变迁。虽然这句话有些过于武断,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律学的中断,语言的变迁占据着重要的角色。

二、近代刑法的诞生

我国近代刑法的诞生主要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与日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在20世纪中国社会进入近代后,中外法律差异较大,由于深沉的民族发展状态,我国古代固有的法律术语成为了阻碍西方法律及法学导入的元凶,是近代刑法学发展的重要障碍。可以说,我国古代法言法语与古代刑律一样,都是社会变革的对象。到了清末时期,中华法学的法律传统就中断了,国外法引进使得我国古代律学的中止。自《大清现行刑律》开始,到《大清新刑律》,再到北洋时期的《暂行新刑律》,到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法学历经三十年终于向大陆法系完成了转换,基本上是完成了刑法的近代化发展。在这个转换过程中,受到日本刑法的重大影响,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社会背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博士直接参与制定刑法,从而使得中华刑法中引入了日本刑法文化,其中包括刑法的体例与用语。对于这样的现象,可以说是一言难尽。毕竟日本刑法起源于中国,然而中国刑法的转换却深受日本刑法文化的影响,面对这样的刑法发展历史,许多研究者都不得不一笑了之。之后,中国刑法进一步发生变化,最后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左右,终于是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大陆法系的过渡。之后我国古代刑法正式推出了历史的演变,律学也就成了历史。

三、苏联刑法的引入对我国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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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马荣春.论中国大陆刑法学的境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2]张光君.刑法概念的教学与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j].学园(教育科研),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