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

第四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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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