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建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查。未经县城建局参与审查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县城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县城建局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县城建局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管理所审核,报县城建局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园林管理所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城建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镇公共绿化、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及各乡镇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安徽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园林管理所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县园林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五十二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县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