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朱曹小学

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园园林绿化的任务是。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提高绿化水平,逐步实现校园园林化。

第三条校园园林绿化要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坚持实用、经济、美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积极开辟绿化用地,努力提高绿地率。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第五条学校要编制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村办学校的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划设计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校园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降温、滞尘、减噪、杀菌、增加空气潮湿度等生态功能,体现教育特色和地方特色,突出个性化特点。

校园内提倡建设开放型绿地,增加师生活动空间。

校园内应尽可能栽植冠大荫浓的落叶乔木、草坪和攀援植物,做到黄土不露天。

校园经济要服从校园园林绿化规划,教学区内不得种植农作物和蔬菜。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施工,提倡师生参与义务劳动。学校难以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施工过程中,学校要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应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应达到一级标准,其他学校应达到二级标准。

第九条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校园绿化档案。对胸径15厘米以上的树木,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学校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校园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建设或更新需要砍伐的,应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学校活动,省教委、省建委定期组织评选“山东省园林化学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园林化学校标准和评选办法。第十二条对在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绿化工作差,养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接受当地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绿化经费,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推广新经验和先进技术。第十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校园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园园林绿化的任务是。提高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50%以上,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提高绿化水平,逐步实现校园园林化。

第三条校园园林绿化要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坚持实用、经济、美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积极开辟绿化用地,努力提高绿地率。新建学校必须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学校要编制校园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村办学校的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校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划设计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校园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充分发挥园林植物的降温、滞尘、减噪、杀菌、增加空气潮湿度等生态功能,体现教育特色和地方特色,突出个性化特点。

校园内提倡建设开放型绿地,增加师生活动空间。

校园内应尽可能栽植冠大荫浓的落叶乔木、草坪和攀援植物,做到黄土不露天。

校园经济要服从校园园林绿化规划,教学区内不得种植农作物和蔬菜。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施工,提倡师生参与义务劳动。学校难以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施工过程中,学校要严把质量关。工程竣工后,应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镇学校、农村中学及中心小学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应达到一级标准,其他学校应达到二级标准。

第九条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校园绿化档案。对胸径15厘米以上的树木,应统一编号,登记造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学校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校园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建设或更新需要砍伐的,应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学校活动,省教委、省建委定期组织评选“山东省园林化学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园林化学校标准和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对在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绿化工作差,养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接受当地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绿化经费,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推广新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县委党校园林绿化管养质量,培养教职员工的劳动意识,营造更加优美的学习工作环境,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现制订校园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一、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模式

1.专业化管理。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实行专人专职模式运作。

2.责任化督查。对党校现有园林绿化进行责任区划分,分管校长及相关处室对责任区域承担管养督查责任,每月组织一次义务劳动。

二、校园绿化景观建设规划管理

1.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委会进行充分论证,符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校园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人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总务处牵头,绿化人员负责对校园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处室、人,划分维护监管责任区域,确保责任到人,形成校园绿化维护网络

三、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任务

总务处负责对校园名贵、常绿植物、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相关责任人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督查。

1、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人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处长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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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级绿化养护和管理。草坪生长良好,病虫害防治及时无成片枯死现象,树围基本无杂草,生长良好。

4、三级绿化养护和管理。树木生长良好,枝叶健壮,无明显枯枝,病虫害防治得当,护理及时到位。

5、摆花养护和管理。党校重点场所,重大节日的摆花,要及时、要鲜艳、要有图案、更换及时。防止人为损坏,要按计划实施。

五、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考核

园林绿化专职人员要高度重视维护和管理,要接受党校有关部门管理和考核以及责任处室的督查。

1、总务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管护单位达到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养护和管理标准的,党校依等次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处室达不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处室全体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级提拔。

2、因养护、管理、督查不力,造成树木、花、草、园林景观损坏的,按损失金额100%赔偿或由管护单位按照原有标准恢复

3、景点及设施因人为破损的其维修费用由管护单位承担

4、花卉按总务处的计划摆放,长期花木每月结算一次,短期花木按摆放期结算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4年4月1日

第四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府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府谷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生态环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规划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绿化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城镇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县城建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县园林管理所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全县人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镇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城建局应当组织县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管理所编制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县园林管理所应当根据县城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确定县城规划区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县城内河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建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查。未经县城建局参与审查的,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县城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县城建局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县城建局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城建局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园林管理所审核,报县城建局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园林管理所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县城规划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城建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镇公共绿化、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及各乡镇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城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安徽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园林管理所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的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县园林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各单位应当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及各乡镇规划区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市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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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