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
(一)、
(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三)、
(四)、
(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
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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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