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试行)市城管办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办和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城管办、市建委、各区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市政设施移交接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做好由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接管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工作,督促接管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级市政建设、设施管理等部门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做好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六、接管程序
(一)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程序。
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变更文件批复为依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接管单位应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合建设单位检查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并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抄告建设单位。
2.移交申请。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城管办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
3.移交接管。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接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管相应设施,并出具接管工作联系单反馈给市建委。
4.问题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由市建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由各区按照“建设一条、接管一条、养护经费落实一条”的原则制定具体移交接管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报送、汇总机制。建设、接管单位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应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交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质保期内运行情况、质保期满综合评估(后评估)情况分别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领导小组。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接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本意见由市城管办、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市建委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七、工程担保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八、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限额进行担保的,招标办不予接受。
九、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十、投标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十一、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延长期应经双方书面认可),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十二、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
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对等于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三、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投标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提供保函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受益人损失的责任;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在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十七、业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十八、除投标担保外,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提
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检测报告向招标办领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到招标办领回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设保。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业主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二
十、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到担保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协会对其担保金额和累计担保金额进行核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担保登记表,并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余额台账。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担保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与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
(三)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四)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五)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二十一、担保协会对专业担保公司的行为实行市场信用监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协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擅自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三)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者被保证人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五)建设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业主和承包商应对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招标办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保函虚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二十三、招标办应建立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和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53武政办[2005]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号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第45号)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附件: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