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5篇

第一篇: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依法接受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察科是本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行政执法内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审查本局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审查财政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审查各财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权

(四)监督检查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局内部各执法机构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五条局内各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局监察科备案审查。局监察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本局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况: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局监察科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局内执法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法人员不按市区两级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内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局内各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局监察科备案。

第八条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等机关依法组织对本局的检查,由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对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局监察科会同局办公室及时进行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条局属各执法机构每半年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结果送监察科,监察科综合全局各执法机构的自情况后上报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监察科定期对全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年终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篇: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wenmi114.com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

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22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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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局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