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定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依法规范规划行政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对市政府确认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可适当增加,增加额度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城市广场、停车场、街头绿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对城市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额度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汉中规划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调整容积率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汉中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一般项目的容积率调整由分管副市长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批准,重大项目的容积率调整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六)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法定程序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补办土地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超容积率部分按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相关规费。
第十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提高容积率行为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基地总面积的计算范围临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不临道路的以征地边界为界。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八、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九、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二篇: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建设立体停车楼,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立体停车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超过《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的,额外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每平方米广场或者绿地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五)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每平方米塔楼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坡屋面层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符合本规定有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条件下,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容积率奖励新增的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国家标准或者侵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核实的新增奖励建筑面积抄告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交通、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行为。
民政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完成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篇: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规法字〔2011〕2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修改、国家及本市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
(二)因公益性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在紫线范围内,因恢复建设已灭失的老建筑或者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提出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本市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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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