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建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21号

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水平,在继续做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自2002年开始,本市将大力推广在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或已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或“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必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大力推广在其它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具体名单。

二、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市政管委统筹和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各区、县政府统一协调本地区工作,各区、县市政管委和房地局负责组织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和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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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区、县市政管委及城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〇〇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