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经审批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根本依据。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5年计划,逐年分步骤地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后,组织实施的区或有关单位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资料作为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购买)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并着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选购。
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高层(或公摊系数大于0.017)的,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多层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应包括设施搬迁、调试安装费用和无法使用的设备的折旧费。
七、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且其家庭成员没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赁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享有优先申请权。
(二)按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对不足45㎡部分,应对其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按45㎡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房改价格购买后取得产权。超出45㎡的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取得产权;如被拆迁人属困难户,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迁人租住,超出面积的多少由拆迁人决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拆迁的用地只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拆迁的,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六、本市廉租房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铁路、公路建设、危旧房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