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地重复开垦利用的意见

为推进我县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耕地质量,缓解用地矛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内容

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因村庄搬迁、道路改线、工矿用地废弃等原因,致使原建设用地闲置,通过房屋拆除、工程改造等措施,将原建设用地恢复成农用地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已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和利用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地块零碎、沟浜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建成田成方、路成网、水利设施配套的标准农田,提高抗灾能力,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农艺措施,使其改造成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造田造地项目,灾毁耕地的复垦项目,园地改造项目,熟土利用项目,土地开发质量提升项目。

二、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实施原则

(一)科学规划原则。科学规划是搞好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前提。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要求,与小流域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及旧村改造、下山移民等工作相结合,与我县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质量第一原则。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县经济发展大局。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严格按照工程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公开公正原则。项目要根据土地权属的不同分别由乡镇、村、业主组织实施,制定合理政策。除经土地合法流转已确定业主的开发项目外,项目建设要按照《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投标。要实行事务、财务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项目工程、资金的监督审计。

(四)开发和保护并重原则。坚持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根据我县产业发展需要,新增耕地提倡由业主经营,也可以分包给农户耕种,或者由乡镇、村统一经营。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耕种,并落实管护责任。符合条件的适时划为基本农田。

三、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开发质量标准

1.地块要求。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同一地块坡度应小于6度;宽度在2.5米以上,内侧坡底有排水沟;土壤肥力、土壤质地必须符合农作物基本种植要求。

2.田坎要求。田坎高度不高于2.8米,山体不稳定的地块边坡应采用干砌块石护坡,并用砼压顶;坡脚遭受水流淘刷的,应采用浆砌石护坡。

3.道路标准。土地开发项目须有机耕路通达。路面宽度一般要求4米以上,并具备排水条件。项目区内应布置适宜生产耕作的田间道路,与项目区外道路相连。

4.水利工程。面积大于15亩的区块必须按地形布置排(灌)渠系。

四、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程序

(一)申请

项目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

1.立项申请条件:

(1)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连片面积在一亩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二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2)土地整理。项目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超过二年;项目所涉及村民或村民代表80%以上签字同意。

(3)土地开发。项目连片开发面积20亩以上,坡度25度以内;项目建设期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工程量较大的项目不超过二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

2.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1)已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的项目,需提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实测地形图或地籍图;

(3)可行性方案:

①建设用地复垦方案主要包括搬迁户登记表(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拆迁面积),复垦后可增加耕地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拆迁安置方案、资金筹措办法、进度安排

②土地整理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位置、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权属调整方案、资金筹措办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监管措施、青苗费和坟墓迁移等补偿政策、效益分析

③土地开发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位置、面积、规划设计意见、权属调整方案、资金筹措办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监管措施、林地植被补偿政策、土壤肥力培育方案、种植方案、效益分析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署的意见。

(5)涉及林地的需有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6)影像资料。

(二)立项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查,进行实地踏勘、复核,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上报立项。

(三)实施

1.测量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现状图测绘,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标准在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前提下适当控制工程投资。

2.项目评审。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评审,提倡土地开发与我县产业发展相结合,做好项目补助资金整合,完善项目规划。

3.工程预算。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或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

4.工程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我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5.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负责政策处理及工程质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巡查工作。

(四)验收

1.竣工初验。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复核面积和工程量,并出具初验报告。

2.复验。由县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验收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复验。

(五)工程结算

由县土地整理开发中心或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由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助款。

五、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措方式和管理使用

1.资金筹措方式。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资金采取县、乡镇、村或投资业主共同投资方式筹措。

2.资金管理使用。筹措的资金进入县财政专户,由县国土资源局单独建帐,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房屋拆除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费补助,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奖励,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等费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土地调查、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等费用。土地整理开发中心的工作经费在土地整理资金专户和造地改田资金专户中列支。

(二)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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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意义深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国土部门要组织好全县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协调。林业部门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不同地类、不同开发方式提出指导意见和林地生态功能修复方案、措施,确保我县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顺利实施。各乡镇要按照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规划,落实项目,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农办、财政、规划、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工作要求,根据自身职责,建立项目工程联系制度,在资金筹集、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全部废止

九、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