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节能建筑相关政策

邢台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建设低碳海绵城市,打造生态文明宜居环境,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邢台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均执行75%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鼓励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创新三星级绿色建筑,2018年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40%及以上。

(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二)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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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第八条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九条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排放、公用设备减震隔音措施、室内外环境质量监控、光污等指标的落实。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周边环境等有关资料的指导、审核。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成我市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任务,建立及公共建筑能效监控及测评制度,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日常监管工作和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绿色建筑评价、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专项抽测检查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到位。大力开展可再生能源的

推广应用,加强节能材料、产品、工艺、技术的日常管理,建立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最新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

第三章设计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按规定需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还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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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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