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推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本市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要求,大力实施节能优先战略,加快产业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和**市关于加强产业节能和结构调整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不断推进节能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区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促进能源的高效使用和循环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滨江新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并纳税和统计属地化的各类所有制法人单位。

第三条(适用原则)

申报项目从**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重点对象)

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节能减排,下列对象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一)技术节能:是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等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水平提高的项目;

(二)结构节能:是指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

(三)管理节能:是指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能源诊断活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四)社会节能:是指服务业领域开展节能工程改造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

(五)宣传节能。是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评比表彰、展览展示等活动。

第五条(扶持办法)

对通过以下技术节能、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社会节能等方式达到节能指标和降低单位产值能耗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按照该单位的年度节能总量予以补贴,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多项政策。

(一)技术节能。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改造,对被列入市政府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市政府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区政府按市政府政策要求做好配套支持;对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且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区政府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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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等信用状况良好,由税务局负责审核并出具材料;

(四)区经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资金扶持进行审核,并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核定

(五)区财政局负责将审定后补贴资金拨付所属街镇、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