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工作责任目标评核方案

为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节能目的责任审核工作,保证具体完成“十二五”节能目的任务,依据国务院批转《单位gdp能耗审核系统施行方案》和省、市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法。

一、组织指导

全县节能目的责任评价审核工作由县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小组统一指导,县发改局详细组织施行。

二、评价审核对象

各乡(镇)县政府、县直有关部分、年耗标煤万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评价审核方法

(一)各乡镇县政府、县直有关部分的评价审核方法

1、评价审核内容。评价审核目标分为节能目的完成目标和节能办法完成目标(见附件1)。以市、县县政府制订的年度目的为准,未到达年度方案目的即为未完成,依据目标的完成状况计分。

2、评价审核时间和顺序。每年12月底由各乡镇县政府、县县政府各部分向县节能减排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今年度节能工作完成状况自查申报。

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计算局、监察局、建设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财务局、工促局等部分构成评价审核组。对各乡镇县政府、县县政府各部分节能工作进行审核,首要采取听取状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材料、单个访谈、抽查企业等方式,构成综合评价审核申报,经县节能减排指导小组审核,报县县政府核定后,作为评价指导班子、节能目的责任审核、奖惩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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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阐明

(一)审核单位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单位万元工业添加值能耗)目标以县计算局、发展改革局发布的数据为准。企业节省量按年度产物单位能耗同比核算;重点节能企业节省量完成目标要与年度节省量方案目标比较较。

(二)本方案在执行进程中呈现的问题,由县节能减排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