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的材料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建设活动过程中,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和管网综合规划方案审查、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办程序

方案初审阶段: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由项目经办人完成现场踏查后,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文字说明初审,并提交局例会、区规划例会审议(大型、重点工程及重点区位设计方案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组织专家评审会,须按相应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经审查批准后,项目经办人核发城市建设规划审查联络单、附图,并在方案图上加盖初审合格章,经窗口转建设单位到环保、土地、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会签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审核阶段:

6、完成会签及施工图纸设计的项目材料经规划局窗口提交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对建设单位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建筑施工图进行审查。

7、审查合格后,项目经办人完成局内会签,由设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回复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回复建设单位。

8、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六个月,满六个月未开工的自行失效。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手续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工程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方案初审阶段:

1、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

2、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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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初审阶段:七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审核阶段:六个工作日

(建筑设计方案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公开征集或专家评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的建设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承诺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