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包括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含柴达木盆地及周边重要成矿带)。
第三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计划。指导、监督专项的实施。
第六条地调局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地调局大区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等管理工作。全国性、跨区域、综合类的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管理和外部工作环境。第八条实施单位、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和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提交成果及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章立项与设计审查
第九条地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第十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计划项目和实施单位,大区中心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工作任务,设置工作项目,优选承担单位。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组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