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土地执法管制责任机制建议

为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85号)及《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222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及时调度;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将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信息员制度,加强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牵头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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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各乡(镇)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职责,未落实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接到举报未及时核实情况的,未及时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划信息和资料的;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报案后,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对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办结案件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立案调查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有关部门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案,仍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支持服务的;负有制止和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其他部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