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市两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实行项目库管理。经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滚动管理。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省属以上在采的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财政支持的项目、其他矿山使用本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该矿山企业。

第九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立项审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涉及禁采区内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项目,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报省财政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承揽本省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在近三年内承担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且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以上的相关业绩。

第十五条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项目监理可联合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由投资主体依法发包。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的编制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监理工程的发包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施工的发包应实行招标形式。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确立;设计及项目预算已经审查论证通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须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和具备业绩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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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对在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9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