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现场勘察申请书例文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办理明白纸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时间先后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试生产。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必须向我局申请试生产二是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下面分别作详细说明:

一、试生产

1、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之前,须向寿光市环保局项目管理科递交试运行申请,批复后方能投入生产,试运行期限为批复之日起3个月,3个月内申请验收

2、建设单位申请试运行时,需要提交以下四项材料:1)企业试运行申请;2)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辖区环保所出具的试运行现场监察意见(当地环保所出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环境监察大队出具)。

二、验收

1、建设单位须在试运行3个月届满前向环评审批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其中有潍坊市环保局审批的报告表、登记表须向寿光环保局项目管理科提交申请

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交以下七项材料:1)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

12)试生产批复(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3)项目验收申请;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卡);5)验收监测报告(需要委托验收监测单位进行监测);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7)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3、建设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难以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的,必须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项目试运行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法律条文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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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保机构、规章制度、监测化验机构设立情况;

5、环评及其批复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整改措施及下一步环保工作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