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镇(县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镇(县城)必须为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2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创建镇(县城)的调研和技术指导,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申报镇(县城)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包括技术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综合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技术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对申报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逢单数年12月底以前。

推荐材料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技术评估意见;3.已获省级命名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文件;

4.申报镇(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

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5.申报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6.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7.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辖村卫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创建卫生县城由所在市(地、州)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8.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参与情况总结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总结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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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