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环评验收规定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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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无法在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具体原因以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验收的申请后,通过组织或委托进行检查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即可同意延期。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