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1)废水处理装置、废水处理回收装置。(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单位)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2、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4、中心按照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调度室、安全环保部、环保设施所属部门(单位),并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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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技术部下发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及环保措施的内容,其检修费用在大修费用中列支

2、检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检修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应同时完成检修并同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