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5篇材料]

路政执法程序与文书适用规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现就路政案件办案程序与路政案卷文书适用规范规定如下:

一、路政案件办案程序

(一)路政案件处罚程序

1、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处罚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许可程序

1、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许可听证程序

(三)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1、路政案件处理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处理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处理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处罚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单位处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或警告可当场作出决定;

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4、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5、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6、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

7、使用国家统一票据,罚缴分离;

8、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2、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任选一种);

4、送达回证;

5、票据凭证;

6、结案报告

(三)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不含五十元)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罚款,适用一般程序;

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4、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办案人员;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文书完整;

6、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违法及处罚依据,向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7、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

8、路政案件承办人应拟定调查报告;

9、主管领导对调查报告提出意见;

10、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处罚决定

(四)路政案件一般处罚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现场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

5、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

7、回避申请书;

8、同意回避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9、违法行为通知书;

10、陈述申请书;

11、陈述、申辩笔录;

12、案件处理意见书;

13、领导批示意见;

14、案件讨论笔录;

15、交通行政送达回证;

16、票据凭证;

17、结案报告

以上十七种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五)路政案件听证处罚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不含五百元)、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不含

2二万元)罚款,适用路政案件听证程序;

2、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并注明时间、地点;

3、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会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4、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路政案件听证应公开进行;

5、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代理人、旁听人、书记员参加;

6、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必须是非路政人员;

7、听证会应制定纪律;

8、陈述、申辩,最后应让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9、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由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10、根据听证会笔录拟定听证会报告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查批示;

11、根据听证会报告和领导批示意见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

12、依据执行结果拟定结案报告

(六)路政案件听证处罚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举报记录;

4、现场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

6、现场照片;

7、询问笔录;

8、检测凭证;

9、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10、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1、抽样取证凭证;

12、违法行为通知书;

13、陈述申辩书;

14、委托鉴定书;

15、鉴定意见书(或评审结论);

16、听证通知书;

17、听证公告;

18、听证委托书;

19、听证会笔录;

20、听证参会各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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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听证会报告书;

22、听证会报告领导批示意见;

2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4、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

25、同意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6、文书送达回证;

27、票据凭证;

28、结案报告

以上二十八种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三、路政案件许可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的规定

(一)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当事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路政机构审查材料并实地勘察核实;

3、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可当场或限期补齐或更正;

4、补齐、更正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

5、行政领导批示后签定协议;

6、送达许可决定,十日内颁发许可证

(二)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6、交通行政管理协议书;

7、路政管理许可证;

8、送达回证;

9、票据凭证;

10、结案报告

以上十种文书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使用。

(三)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规定

1、当事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路政管理机构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实地勘验核实;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内容错误或有缺失的,允许当事人补齐或更正;申请材料

4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在五日内要求当事人一次性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承办机构审查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承办机构应将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承办机构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时,应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承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承办机构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鉴定、专家评审、举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原法定期限内,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7、承办机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时,应以书面通知为准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承办机构作出准予或不予路政许可后,应在十日内送达书面决定或路政许可证

(四)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报告;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书、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安全承诺,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6、补正材料;

7、实地勘察、示意图、相关照片等;

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9、交通行政管理协议书;

10、补充协议书;

11、路政管理许可证;

12、送达回证;

13、票据凭证;

14、结案报告

(五)路政许可听证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3、路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4、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害关系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6、承办机构应在举行听证前七天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时予以公告;

7、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路政听证公开举行;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9、听证时,承办人员应提供审核意见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出示证据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10、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根据笔录拟定听证报告;

11、行政领导应对听证报告作出批示意见;

12、依据听证笔录和领导批示意见,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六)路政案件许可听证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申请报告;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书、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安全承诺,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7、补正材料;

8、法人委托书;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0、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11、实地勘察检查笔录;

12、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13、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15、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16、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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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治超案卷中可以即有机打文书又有手写文书。暂扣当事人道路运输证的必须下发物件保存清单。机打案卷中增加1张手工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告知当事人卸货决定的文书。

一起路政案件既有路政处罚,又有公路赔(补)偿内容的应以路政处罚为主体办理。但是,文书种类应根据处罚与处理两种性质填写各自归档的送达回证,以符合司法应讼程序的要求。

各类案件路政文书的适用,应根据案情的发展选择适用符合各种程序要求的路政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