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qc-6.4-01
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2010-10-20实施2010-10-20
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布
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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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对生产产品的工作现场进行整理、整顿,保持生产设施处于清洁、整齐、有序的状态,并持续不断地改善工作环境的条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确保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生产现场。
3.引用文件
qp-8.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p-7.5-05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qp-8.5-02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4.术语和定义
工作环境。指对制造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过程周围的条件,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厂房维护、灯光照明、噪声、通风、电器装置的控制,以及与厂房维护有关的安全隐患等)。
整理。将工作场所中的物品区分为需要品与不需要品,对需要品加以妥善保管,不需要品则进行处理或报废。
整顿。将整理后所留下的需要品或所腾出的空间作一整体性的规划,使物品随时保持在立即可取的状态。
清扫。彻底将工作场所内看得见与看不见的工作环境清扫干净,并且时刻保持工作场所的环境处于干净状态。
清洁。维持清扫的成果,使所负责的工作区域维持干净、整洁的状态,设法消灭污染源。
素养:透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等合理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
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而促成全面管理水平的提升。
5.职责
5.1各部门负责现场工作环境执行、维持和管理。
5.2技质部负责工作现场(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6.规定
6.1为确保公司的工作环境对人员的能动性、满意程度和绩效/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工作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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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高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公司对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
6.2工作环境责任区域划分:
6.2.1各部门根据其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负责人员,并赋予其职责和权限。
6.3组建5s检查组:
技质部组成生产现场检查组。
6.4工作区域的环境要求6.4.1通道的环境要求
a.在通道上不可停留和存放任何物品。
b.要时常保持通道地面干净,有油污时应即清除。
6.4.2工作场所的环境要求:
6.4.2.1经常清理地面,使其清洁、干净,不可有油渍(油污)或水渍。
6.4.2.2零件、产品或材料不可直接置于地面上,并且对其要有一定的标识。
6.4.2.3消防栓与公告栏前均不可有障碍物。
6.4.2.4现场车行道、人行道及安全通道要畅通,地面应平整无破损。
6.4.2.5检测仪表、仪器应放置有序,位置适当,便于使用和操作,防止变形和工序磕碰伤。
6.4.2.6工位器具按规定位置摆放,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线。
6.4.2.7厂区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4.3工作区域的标识要求:
6.4.3.1区域线
a.合格区。
b.不合格区、可疑品区或警戒线
c.作业区域、待检验区域、待作业品区域,定位线或通道线等
6.4.4机器设备的环境要求。设备摆放须整齐、干净,不准放置与当前生产无关的物品。
6.4.5材料、物品及料架的环境要求:
6.4.5.1材料、物品摆放须整齐,并以标示牌作明确标识。
6.4.5.2料架须摆放整齐,并且牢固。
6.4.6仓库、储存室的环境要求:
6.4.6.1光线的照明亮度应适宜,仓库、储存的区域应通风、不积水、不潮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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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仓库、储存室存放的物品、材料如以纸箱储存,须有叠放高度的限制。
6.4.7工装环境要求:
工装储存、保管须定位放置,并明确标识。
6.5工作环境实施:
6.5.1每班上班生产前及下班生产结束后,须对其工作区域地面、工作桌内外、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内外/原物料存放区、废料箱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工作,并在生产过程中随时保持其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有序,下班时须做好交接班记录。
6.5.2必要时,各生产现场、车间及厂房的工作区域的环境设专人每天对其进行清扫工作。
6.5.3各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及其它生产废料必须放置于废料箱中或指定的地点。其具体作业由相关部门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作业。
6.5.4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必须整齐放置于指定区域,并对其以标签或标识牌予以明确标识,严禁将其零乱堆放,其具体作业由相关部门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进行作业。
6.5.5除当班生产所需的推车外,其它工序的推车、出货台车必须分类停放于推车存放区内,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6.6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按《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中之规定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于下次进行5定5s检查时对其执行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符合规定要求6.7总经理带头坚持开展日常5定6s活动,使人人都知道日常5定6s活动的内容和要求,自觉参加活动,认识程度不断提高,并逐渐养成习惯。
6.8与工作环境管理有关的质量记录之保管,由相关部门依《记录控制管理程序》进行作业
第二篇:工作环境管理规定工作环境管理办法xd/qeo-c05-20091目的
对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及办公场所安全卫生工位环境要求及控制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工作场所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职责范围内各工作场所的卫生清洁和服务工作;负责生产、检测、贮存等
生产厂
区实施监控。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环境控制和管理。
3.3技术质量部负责进货检验、成品检验工作环境需求的识别,必要时提出特殊要求。
3.5生产部负责生产、库房场地、工作环境的控制和管理。
4控制要求
4.1公司内各部位工作环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4.1.1各部位用水、用电、消防、防盗等安全防范,确保无安全事故,应按《基础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4.1.2室内墙壁、门窗、地面要保持清洁、干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度。
室内温度、湿度、清洁度和能源供应等满足要求。
4.1.3室内的办公桌应摆放整齐。环境整洁、计算机清洁、机架连接线绑扎整齐。
4.1.4厂房、室内严禁吸烟、喧哗,工作时间注意力集中,严禁串岗和边工作边聊天。
4.1.5工作场所内的电线、开关、空调等设备必须安全,如有损坏或损伤等现象应立即通
知有
4.1.6关部门进行处理。下班后应检查电源、开关、气源、空调、门窗等是否关好。
4.1.7工作场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转运箱等物品应放在规定区域内,并做到摆放
整齐、
可靠。
4.1.8应配备足够能扑灭火灾的有效的消防器材,综合部应定期检查。
4.2对工作环境有防护要求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4.3对产生有害气体、烟等的工作场所(如电焊等)应控制空气污染源,即时排放不良气体。
4.4厂区公共地区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器材设备等杂物。
4.5机电设备
所有生产设备应按《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制度》的要求予以保管和使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剪切机、电焊机等设备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4.6易燃易爆场所
4.6.1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的工作场所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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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管理办法xd/qeo-c05-2009
4.6.2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4.6.3易燃易爆场所有足够的通风设备。
4.6.4工作中使用的电器工具,不得随意乱放。
5相关/支持性文件
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制度
编制:赵义平
审核:张海军
批准:景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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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工作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环境整洁,保障全所职工身体健康,为科研生产工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长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工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凡在我所工作、学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所单位、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产条件处是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科宇物业公司按资产条件处的要求,实施治理和保洁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分担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监督。
第四条
所医疗、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全所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科宇物业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所工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所内任何单位和人员都有享有良好园区环境的权利,同时全所职工有义务共同维护工作区环境卫生,制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卫生五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随地便溺;
(三)不准乱倒垃圾;
(四)不准乱扔果皮核、废纸;
(五)不准乱泼污水。
第七条
所工作区内的各单位负责清扫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所区内的公共区域、指定区域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清扫、保洁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对其自行管理的宣传栏、标语牌等设施应保持清洁。第九条
在工作区内进行土建、水暖、电气、装饰等建设单位和维修改造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回填、平整、恢复原样,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单位,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条
园区绿化、植树、剪枝、种花、除荒草、植草皮的现场必须及时清理干净,物业维修的下水井清掏的污泥要及时运走,不准在园区内堆积。
第十一条
为美化环境和便于消防通道畅通,工作区内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通畅,禁止存放货物或废旧机器。
第十二条
所工作区院内禁止乱停汽车、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必须按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必须放入车棚或指定地点,严禁将摩托车、自行车存放在楼内或室内。
第十三条
工作区内严禁乱扔烟头和清洗车辆。
第十四条
工作区域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车间要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第十五条
会议室、办公室及实验室清扫人员服务规范:
(一)桌椅、地面每天清扫一次并抹净,确保各种会议、办公及科研工作要求;
(二)会议室、办公室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家俱每天清洁一次,及时清倒纸篓和一次性用水杯等;
(三)门、窗及墙壁表面每月清洁一次,做到门、窗无灰尘,玻璃干净,无墙灰、蜘蛛网。空调、送风器、照明灯具等要保持洁净;
(四)室内用品按要求摆放整齐,室内垃圾及时清倒。
第十六条
各单位人员下班前要检查好门、窗、水、电、气,关闭后方可离开,人为失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十七条
办公室内可养植少量花卉,并做好花卉的施肥、剪枝、防病虫害等工作;实验室内严禁养植花草;办公室、实验室均不准养鱼。
第十八条
各单位窗帘由所统一规划,统一制作安装,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第十九条
进出实验室要遵守本所洁净区域、洁净间的换鞋、更衣规定。第二十条
办公室、实验室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等加热设施用于取暖、做饭等。第二十一条
工作区域内所有单位均负有扫雪义务,对分担的义务扫雪区域内的清扫工作必须清扫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垃圾倒入指定垃圾箱内,禁止在所区道路旁或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未经允许禁止在所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装卸、运输货物、食物或垃圾时,要保持场地清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滴漏、散落,并及时清理废弃包装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树干、建筑物、指示牌上粘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
工作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狗等禽畜,禁止将宠物带入工作区内。
第二十五条
工作区内不准开荒种地;不准挖菜窖等。
第二十六条
本所委托科宇物业公司负责公共卫生间的保洁与管理、工作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定期对卫生间、垃圾箱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七条
工作区的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园林景点、公共绿地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所展厅、报告厅、体育活动等场所,由资产条件处和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安排科宇物业公司清扫与保洁。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自查和评比活动,提高本单位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第三章
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三十条
所工作区的垃圾中转站及分布在所区的垃圾箱、果皮箱等,由资产条件处委托科宇物业公司和专业环境卫生单位管理和收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放到规定的地点或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楼层的垃圾桶不得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和排放。
第三十三条
房屋的装修、改扩建产生的装修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以按有偿收运服务管理,由科宇物业公司负责统一收运。
第三十四条
工作区内提倡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四章
奖
罚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所区环境卫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科宇物业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资产条件处可根据本规定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损害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对拒不缴纳卫生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所财务管理处及相关单位协助扣缴,处罚收入用于所区环境卫生的清理与改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条件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环境保护的管理,保障科研、生产和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内的所有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恶臭、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对环境产生破坏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资产条件处负责对所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所内各部门要加强安全和环保教育,强化安全和环保意识,经常开展安全和环保自查工作。资产条件处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所内各部门要认真处理“三废”,防止污染;要经常检查实验室通风管道,避免因通风不良造成伤害事故;严禁在化学危险品实验区域内饮水进食,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第六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随用随取,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有序,远离电源、热源。废弃和剩余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随意处理,应收集保管交资产条件处统一处理。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浓度和总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方可排放,无法处理的统一收集保管,由资产条件处集中处理。
第八条
所区施工单位在所区内建设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施工噪声、扬尘、振动等污染以及对水源等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处置废弃物。
第九条
所内新建、改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环境评估,环境评估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资产条件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条
资产条件处定期进行环境因素评价分析,对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对重要因素进行重点监控、检查。
第十一条
资产条件处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本所废弃物排放进行检测检查。
第十二条
资产条件处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废弃的化学品和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随意处置“三废”的部门和人员,根据造成污染及损失的具体情况,由资产条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条件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生产;既要消除污染,又能提高效益。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岗位操作及“三废”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五)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
(六)开展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保护环
境的经验和技术。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保区域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承包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等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种行为和活动进行制止或要求限期整改,有权对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日常各项工作之中,要求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岗位责任制。
2、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3、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正常功能。
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复;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为环保设施配备的专门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故调整时,要及时报备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公司环境部审核和批准:
1、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转的。
2、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
3、环保设施需改造、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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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企划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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