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
(一)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建立“三挂钩”机制
(五)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规划环评要探索清单式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并推动将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六)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全面梳理;如现有工程已经造成明显环境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带老”措施。
(七)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三、多措并举清理和查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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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四、“三管齐下”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九)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要及时公开,强化对环保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保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十)深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公开相关规划和项目选址等信息,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完整客观地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信息,依法开展公众参与,建立公众意见收集、采纳和反馈机制。对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中未依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对意见采纳情况未依法予以说明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改正。
(十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科普宣传。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创新宣传方式,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建设单位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成功范例,增进了解和信任。对本地区出现的建设项目相关环境敏感突发事件,要协同有关部门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评管理,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环评领域的重点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能力建设,抓好落实,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把环评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26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203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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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局进行备案后,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局重新进行备案。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二)环评机构必须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其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是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必须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并且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局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一)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其他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与环评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实行我市环保系统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各县区环保局定期(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市环保局将加强对我市环评机构的指导,定期召开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通报环评机构考核结果。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环评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降低等级的环评文件按不合格处理。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管理。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
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环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我局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排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市环保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环评机构收到表彰、投诉举报、处罚以及退回或否决环评报告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日常考核采取专家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打分的办法,专家在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后,填写相关表格(附件
2、3)。市局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年度排名。年度排名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环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我市备案资格,我局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三)环境影响报告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要求相违背。
(四)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五)年终排名后两位的环评机构。
(六)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采取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七)环评机构在评价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八)环评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到我局进行备案变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1、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2、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日常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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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设和完善项目所在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环境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区域应急物资调配管理,构建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