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

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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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