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局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备案后,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备案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由其转送相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并进行统一公告。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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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日常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单位,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协同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