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最终定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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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以下简称“重新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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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