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承诺书
(机构名称)将坚持依法、廉洁、诚信、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向社会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编制环评文件的内容、结论以及引用相关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承担的环评业务,调集充分的人力、物力,确保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
五、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价资质;不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环评业务。
六、我单位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行为,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环保部门按规定给予的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罚,且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在广东省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评价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市局机关工作人员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
根据国家局、市局(公司)党组关于明示承诺工作的要求,本人承诺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从业行为纪律规定,若出现有下列之一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负有直接责任,自愿接受单位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2、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会议决定、决议。
3、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拖拉推诿。
4、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谋取私利。
5、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有损职务廉洁性的财物。
6、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越权办理或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其他部门(单位)的行政事务。
8、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其他人谋取职位、职称、荣誉等。
9、擅自向外透露不应公开或在一段时间需要保密的事项。
10、编造传播谣言、小道消息或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承诺人:
主管领导:
签订日期:
年日
2009月
直属单位员工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局、北京市局(公司)相关纪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如下承诺:
我承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违反自律承诺书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在其中负有直接责任,本人自愿接受单位作出的党纪处分、行政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受、索取、无偿占有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或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谋取利益。
2、组织、参与违反国家局、市局(公司)、本单位卷烟经营纪律的活动。
3、接受、参与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违反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或因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5、泄露本单位商业或执法秘密。
6、为谋取私利,刁难、恐吓管理服务对象,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补充条款: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及纪律规定发生变
化时,员工从业行为自律承诺内容随之修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新的承诺内容执行。
《员工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入劳动合同。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
签订日期:
公章:年月
2009日
直属单位一把手从业行为自律承诺书
根据国家局、市局(公司)党组关于明示承诺工作的要求,本人承诺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从业行为纪律规定,若出现有下列之一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负有直接责任,自愿接受单位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的决议、决定及重要部署。
3、要求和指使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4、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
5、在本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招标、专卖及行政管理、卷烟经营等活动中,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及有利益关系的人提供便利或谋取私利。
7、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8、组织、授意、默许违规经营卷烟活动。
9、干扰、妨碍、阻挠本单位内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承诺人:
主管领导:
签订日期:年日
2009月
第三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年度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
第五条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http://pub.gdepb.gov.cn:81/)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
(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
(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环评机构应配合提供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求核对的信息。
三、日常监督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组织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受理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及评分。评分由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机构、专家组按照1:1:2比例综合计算得出。专家日常考评分数,采用第一次召开评审会时专家组考评分数平均分。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评分。
第十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一)具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明显社会效益,在环评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正确,在同类环评文件中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显著创新和开拓性;
(三)在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工艺、优化选址选线、优化运行调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
(四)解决了环评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提高环评技术水平起到重大示范作用。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高于80分。
第十一条发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三个月: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属性、范围、位置等描述明显错误;
(二)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
(三)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描述不清;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低于60分。
第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
(二)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或现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四、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全面检查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年度检查包括环评机构年度自查、环评文件抽查、结果公布等。
第十四条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应开展年度自查,对本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执行环评机构资质条件规定、实施环评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同时抄报住所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年度自查报告,抽取环评机构年度内完成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抽取的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情况等,公布年度检查结果,并对在专家评审中发现的有关情形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措施。其中: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高于8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五、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评机构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对环境保护部在环评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征求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时,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发现在环评工作中有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信息登记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立环评机构信息专栏,及时公布环评机构登记的信息,供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及等级、资质有效日期、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省环境保护厅建立住所在我省、编制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把本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应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两者主要指标比较:
第五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撰写1.总论
总论的目的是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背景情况、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进展工作,基本的编制依据、评价标准、环境敏感点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个章节,对整个报告书起到提纲携领的作用。
1.1项目由来
表明项目的由来和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并说明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1)建设项目的建设背景以及由来
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摘取其部分关键内容,或者查阅相关资料后进行此段内容的编写,字数不应该太多,表述要简洁、流畅,经过提炼后用一小段文字说明问题即可。(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简介
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其主要产品、产量、采用工艺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字数不应该超过50字。
(3)建设项目的前期进展情况
对建设项目的前期进展情况进行极简单的说明,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化工类项目需要编写环评工作大纲)进行简单回顾,对环评大纲的批复和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并标注文件批号与时间。
(4)开展环评的目的和要求
可参考标准范本,对此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体现,必须依据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四个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他法律法规视项目具体内容选定。
二、技术规范工业项目的技术规范为: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总纲》(hy/t2.1-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大气环境》(hj/t2.2-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地面水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声环境》(hy/t2.4-1995)。非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海洋工程类项目海洋环评技术导则,其它有关行业的环评技术规范视项目内容决定(如公众参与导则、规划环评导则、区域环评导则、人体健康导则、石油天然气导则、化工规划环评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
三、项目技术文件指项目的建议书、可研报告或设计文本及其有关部门的立项依据等。如果是技改、扩建项目,还应包含过去项目有过的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等内容;含大纲的报告书应包括大纲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单位对大纲的评估意见,对于该项目的环评标准的确认函和总量指标函。
四、其他依据包括项目涉及的各类规划和保护条例,以及建设单位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协议等。需要强调的是有关规划及土地方面的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的环评委托书。
1.3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当采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标准,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大类,在明确环境功能的基础上,确定采用的标准。
评价时根据区域水、气、声环境功能类别划分,也包括固废和危险固废,以及当地有要求的其它标准(如中水回用、绿化标准等)。按环境功能区分别列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等)。确定评价标准时应掌握下列三个原则:
一、有地方标准的首先应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内标准可参照国外标准或普遍公认的经验控制值。
二、报告书需要附有当地环保部门对环评执行标准的确认件。
三、评价标准宜用表格表示,明确标准出处及其具体的标准值。
四、注意在引用标准的时候,一定查阅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限。在充分了解其标准的应用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标准的确定。
1.4评价因子及评价等级的确定
在工程和环境初步分析基础上确定主要评价因子。现状常规监测因子结合当地上一年年报所列项目,年报未列项目不作为现状常规监测因子;现状特殊监测因子结合工程分析及周围环境同类污染因子情况选定1~3项。
对于没有当地公告或者公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进行污染源评价因子的监测工作。
水质常规预测因子应包括ph、do、codmn,bod
5、氨氮、总磷、石油类、ss。水质特殊预测因子结合项目及当地实际情况根据等标污染负荷确定1~3项。空气常规预测因子,涉及燃料燃烧时,应包括so2,no2,另外tsp、pm10可根据排放特征选1~2项(可根据污染产生情况和除尘情况具体确定)。污染源排放以pm10为主或pm10列入当地考核要求的应选pm10。
空气特殊预测因子根据等标污染负荷确定1~3项。噪声评价因子选用等效a声级。
固体废物鉴别因子应涉及项目区域内土壤现状(特别调查分析此前土地利用和受污染情况),工艺过程产生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性质,原料、副产品、产品的损益和废弃后的污染特性。生态环境因子主要从资源保护、生态功能保护和特殊生态保护进行考虑,包括土地、土壤、水、森林、景观、矿藏、生物物种、河流、湖泊、湿地、水源涵养地、生态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类似洄游通道、索饵场等。
对于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项目,还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土壤的现状监测、调查工作。评价等级应按照导则要求确定,并说明确定的理由。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报告书的现状调查范围和影响预测范围,对项目的实际工作量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一定要确定无误。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5.2环评主要数据及污染治理措施环评的主要数据包括:
项目建设的污染物发生源强:指最大日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发生源强(质和量),这是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设计的主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总量:这是行政部门控制环境污染而设定的目标指标,也是环境管理部门进行环保管理的主要依据。
环保治理措施应列出重要的必须实施的内容,不要将第八章的环保措施清单简单搬移到环评结论中。环保治理措施应具体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水、气、声、固废、辐射及生态保护措施应逐项罗列。环保治理措施的文字应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