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环境:建国以来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变迁及其环境
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1953年。鼓励生育政策。
1954-1959年。政策转变酝酿,上层思想反复。
1954年12月,刘少奇同志主持召开了关于节制生育问题座谈会。1955年3月中央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报告上指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的问题。
1957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说:“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发端的大跃进运动,对节制生育工作思想有所冲击,但大跃进的干扰很快过去,中国客观存在的人口问题已经显现出来。
1960-1970年。实施限制生育政策,但没有全面开展。
1962年12月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认为“提倡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
1963年10月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计划生育机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要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领导这方面的工作”。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务院秘书长任主任的计划生育委员会,接着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就开始开展。
1971-1979年。全面推行“晚、稀、少”政策。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1978年10月,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具体提出晚婚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这样,以“晚、稀、少”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的限制人口增殖的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1980-1984年。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
国务院在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宣布高速计划生育政策。指出:“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在今后
二、三十年内,必须在人口问题上采取一个坚决的措施,就是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争取全国总人口在本世纪末不超过十二亿”。
由70年代的“晚、稀、少”变成了80年代初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没有变化,少生从允许生二孩调整为基本只准生一孩。
解答
建国以来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变迁及其环境动因分析
一、追溯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环境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公共政策的发展变化。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出台背景往往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
从经济背景来看,人口基数大、经济底子薄、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每年增加1000万人口的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巨大的压力。人口过多和人口增长过快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实行计划生育应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从政治背景来看,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是我国实现民族自强提升国际地位的必要举措。市场经济时代,国际竞争主要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所以如何提高人口质量应是重中之重。
从社会发展背景来看,建国以来中国人口的继续增长与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适合居住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很有限,人口分布极不平衡。不仅面临着资源匮乏的危机,还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劳动力就业难问题。坚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才能缓解资源危机、劳动力安置危机的危机,促进社会安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寻找政策变迁的依据(800字)
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每个国家都力求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映客观规律要求的科学的人口政策。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时在控制人口的实践中逐步产生和完善起来的。从1949年至今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到1953年鼓励生育阶段。1949年建国以来,政府的工作重心是巩固政权,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加之受到苏联社会主义人口规律的影响,错误的认为人口不断迅速增长是社会主义人口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国家采取鼓励生育政策,使得我国人口迅速增长。在1953年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中,我国人口总数已经突破了六亿,自然增长率已高达23%。
第二阶段是1954年到1969年的政策转变酝酿阶段:人口急剧增长使得中央提高了警觉和重视,对节育态度开始转变。直至1969年,刘少奇、毛泽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等都开始大力提倡节育。但由于反右派斗争、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经济系统的混乱状态,使得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丧失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工作运行机制,几乎只停留在思想酝酿阶段。第三阶段是1970年到1990年政策转变阶段:“文化大革命”动乱使得人口与经济的矛盾日渐尖锐,在1970年政治形势有所好转的前提下,党中央和国务院重申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开始全面推行“晚、稀、少”政策。从1970年到198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5.83%降到了11.87%,净增人口由2321万减少到1163万,创造了世界近代生育率下降的奇迹。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底子薄,人口与经济的矛盾仍然尖锐。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矛盾,国家从1980年开始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并开始把实施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四阶段是1991年至今的政策稳定阶段。90年代末期,我国自然增长率降到了10%以下,实现了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明显效果。随着国际间竞争进入科技与人才竞争阶段,人力资源环境即人口环境和国民教育环境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点。因此,需要长期稳定的坚持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生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所确立的涉及一个时期的人口再生产调节政策,是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影响人口再生产过程而对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人口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已经成为政府相关部门、人口学界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并就是否调整当前生育政策以及如何调整生育政策展开激烈争论,目前尚未形成一致观点。我们认为,要正确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应该从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入手,把握生育政策的发展脉络和变动规律,探求生育政策在未来时期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在人口控制实践中逐渐产生、发展和完善,经历了一个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与反复、再到限制生育的曲折发展过程。其发展历程分为六个阶段:
一是鼓励生育阶段(1949年—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国家需要大量劳动力投入生产和建设,在生产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劳动人口数量是决定生产力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在该阶段,正如毛泽东曾在《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中指出的“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人多就是力量的观念深入人心。而且,在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下,中国人口政策严重受到苏联人口政策的影响,中国政务院卫生部全力支持和宣传苏联鼓励人口增长和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
二是节制生育与反复阶段(1954年—1959年)。人口现象是长周期事件。这一时期,国家决策层意识到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人口过快增长产生忧虑,党和政府已认识到需要控制人口和实行计划生育,开始支持群众避孕节育,对人口形势较有代表性的思想认识是马寅初的《新人口论》。但是,1958年大跃进运动使原本孕育起来的计划生育思想发生动摇,客观上造成鼓励人口增长的思想重新占据统治地位。
三是计划生育思想复苏阶段(1960年—1969年)。面对人口迅猛增长和经济严重受挫的双重压力,政府重新认识到人口过快增长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进行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并将大力提倡晚婚作为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期间虽然发生了“文化大革命”,但党和政府控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态度并没有改变。
四是计划生育政策起步和趋紧阶段(1970年—1984年春)。在人口与经济发展比例关系失调状况日益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将计划生育工作提上工作日程,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地区也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形成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方针,并以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标志开始进一步收紧生育政策,将1970年代“最多两个”转变为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独生子女政策。但是,独生子女生育政策与农村生产实际和农民生育意愿严重脱节,造成政策贯彻执行阻力重重,恶性事件频发。
五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阶段(1984年—1999年)。在农村一孩政策执行陷入窘境的境况下,1984年的中央7号文件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二胎的条件;在1990年新增人口快速增长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极大压力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重申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
六是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至今)。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200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表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复杂局面的背景下,2007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重申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综上所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鼓励生育和限制节育,到70年代“晚、稀、少”政策的推广,生育政策经历了不断调整的变动过程。无论在哪个时期,出台的生育政策都是针对当时人口形势和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结果,对人口形势和发展趋势的认识不同,采取的政策也会迥异。
二、现行生育政策对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国人口问题正在由数量问题转变为结构问题,在人口状况愈加复杂的形势下,现行生育政策将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诸多问题进而严重制约和影响人口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是如果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未来20年中国人口增长速度将继续减缓直至零增长,与之相对应,0~14岁少儿人口比例将从2010年的16.60%持续下降到2050年的11%左右;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将从2010年的74.53%持续下降到2050年的60%左右,这将导致人力资本后续供给乏力,劳动力来源受到严重制约。
二是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劳动年龄人口从相对比重下降到绝对数量下降,势必会造成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的加剧。在人力资本质量相同的情况下,社会人力资本存量将会降低,劳动生产率也将相对降低,并通过影响社会消费和社会投资而严重影响总体经济发展。
三是如果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将对人口生育结构及未来家庭结构都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在养老保障、日常生活和家庭负担方面将面临诸多困难。(郭志刚、刘金塘、宋健:“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1期)而且,内生性的较低生育水平将会使中国未来人口陷入“逆马尔萨斯陷阱”危机之中,人口规模将持续快速下降,威胁我国人口安全。(孙艳颖:“对我国未来“内生型”极低生育率水平的预警分析”,《西北人口》,2006年第3期)
三、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育政策发展脉络,我们可以发现: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历次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都是在尽可能科学分析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基础上作出的,不论生育政策的制定,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或完善,必须与人口的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生育意愿相结合;计划生育政策越接近群众生育意愿和群众需求,越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就越能得到群众的遵守和维护,其执行效果就会越好。中国现行生育政策是在人口出生率或育龄妇女生育率较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形势下制定的,到目前已经执行了三十多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条件发生改变,现行生育政策逐渐成为制约人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现行生育政策的执行环境已经发生改变,保持当前低生育水平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有必要适时调整现行生育政策,适度放开人口数量控制。根据各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之规定,以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计算得出全国范围内一孩生育政策所覆盖的人口规模为68946.09万人,占全国2010年总人口的52.27%;二孩生育政策所覆盖的人口规模为62958.55万人,占全国2010年总人口的47.73%。如果自2015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单独”生育二孩政策,每年出生人口均值仅比保持现行生育政策多出100万人左右,不会出现出生堆积现象;如果自2015年开始全面放开二孩生育限制,最初3~5年的年出生人口将比保持现行生育政策多出600万人左右,存在一定程度的出生堆积现象,但倘若稍微推迟全面放开二孩生育限制,将会使出生堆积问题有所缓解。
基于此,可以得出结论。生育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保持超低生育水平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全面放开生育限制,确保人口数量可控和人口结构优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未来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将以生育政策调整为主基调,要么采取适当适度、循序渐进的原则,即在2015年前后放开“单独”生育二孩政策,为出生人口提供5年左右的缓冲时间以有效缓解出生人口堆积问题,自2020年开始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要么采取以全面放开二孩试点的方式,分阶段、按省区一步到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这样既可以分散出生堆积的风险,又可以避免生育政策多变和实际操作复杂的问题。
摘要。“人口多破坏环境”这一观点近年来颇为流行。有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此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这些人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号称“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户籍制度严重歧视几亿农民,剥夺他们的福利,迫使他们“生育求生存”,直接、间接导致了中国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决策者并未从户籍制度改革着手解决这一危机,而是通过推行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应对危机。实际上强制计划生育对于中国环境危机的解决没有多少积极作用,正相反,由于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蜕变为敛财工具,制造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可能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目录1,引言
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5,将“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环境建设者”
1,引言
不少人(以伪环保人士为主)以“人口多破坏环境”为“理论根据”支持现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把中国人口减少到7亿甚至3亿。由于“环境保护”天然的“正义性”,这些人自以为占据了“道德制高点”。然而“人口过多”与“环境危机”之间并非只是简单的因果关系,如果盲目地把减少人口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2,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环境危机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优先发展工业生产,城乡关系被人为调整以适应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工业生产优先发展和计划经济体制都要求对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和物资交换进行相应的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实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再加上社会控制和“稳定”的需要,原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以其巨大的惯性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尽管近年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基本特性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当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具有三大特点:城乡差别巨大;城市占据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村地区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由于户籍制度带来的城乡分割和缺少社会保障,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倾向于早生、多生和偏好男孩。按照近几年的统计结果和学界通行的估测(这些估测一般高于统计结果),目前城市的总和生育率约为1.2,农村的情况各地差异很大,沿海发达省份农村地区约为1.5左右,而欠发达内地农村地区则大致在2.0-3.0之间(具体数据有争议)。值得注意的是,生态脆弱地区的总和生育率相对较高。近年来尽管由于城市化的进展,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农村地区的人口总数基本维持原有水平,在很多地区还在继续增长。农村人口虽然大量流入城市,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大部分人会在被城市榨取剩余价值
一、二十年后被迫返回农村。从户籍人口来看,最近二十年农村人口并未减少。
由于城乡分割和差别待遇,相当大一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苦。农村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相对较高,而当地农民的外迁机会又极少,导致这些地区的人口相对高速的持续增长。加上贫困地区多数属于生态脆弱地区,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变得越来越尖锐。在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控制之下,目前发生的人口流动是单向的、暂时的。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不断通过升学、招干、参军、购买城镇户口等各种途径,摆脱农民身份,造成城乡之间人口素质的差距日益加大。农村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多年得不到提高,而且一般来说越贫困的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越低。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政治压力和经济控制之下,长期以来,城市对农村的自然资源进行了多方面的“掠夺”,这里所说的“掠夺”是指这种物质流动完全是城市利益优先的。除了在资源开发利用上获益较多,城市系统还通过向农村地区转移一些污染型产业,转嫁了污染。另外,城市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大量废弃物也被运往农村地区处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发表的《国情研究第三号报告:城市与乡村——中国城乡矛盾与协调发展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指出,“形成低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城市,高污染技术和产业集中于农村的城乡工业分工格局。其后果是社会生产的外部环境成本转嫁到农村居民头上,从而城市节省了一笔必要支出。农村不仅仅是城市的政治殖民地、经济殖民地,还是城市的环境殖民地”。
农村居民遵守环境法的前提是具有守法意识和守法意愿,其直接决定因素是农民对自身行为的利益衡量。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利益,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下,农民在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受到歧视性待遇。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农村贫困人口的大量存在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
贫困首先是指物质生活的贫困,同时也包括文化落后、信息闭塞等因素。贫困可以分为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绝对贫困又叫生存贫困。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相对地集中分布在若干个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中国贫困地区与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具有很好的耦合性。一般来说,越是贫困的地区,其对资源与环境的依存度越高。
处于贫困中的农民生存压力很大,常常违反环境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些违法行为具有参与人员众多、违法行为发生地分散、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等特点,累积效应十分可观,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不可低估。例如笔者2001年在四川省某县考察时获悉该县大部分耕地是坡耕地,坡耕地中有一半是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上开垦的,有的乡镇甚至开垦了超过六十度的陡坡。大量开垦坡地特别是大坡度坡地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而《水土保持法》(1991年)及之前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都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当地的干部解释不开垦这些陡坡农民的吃饭就成了问题。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背后都有违法动机。农民参与违法开发开采自然资源的动机基本上可以说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这种动机的形成与他们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约下很难有其他生活出路有关。近来城市就业市场逐步向农民开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困境,但是尚有大量农民的生活甚至生存面临困难。调查研究表明,最贫困的农民群体以及处于偏僻地区的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很小。被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逼到“墙角”的贫困农民群体在生存压力之下,几乎本能地提高对可得的资源的索取程度。
在一个群体的生活没有保障的时候,对他们而言法律的边界开始模糊。犯罪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压力是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之一。一般民众对抢劫、盗窃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是比较清楚的,铤而走险的是极少数,但是,对于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环境法,在生存压力之下遵守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因为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看上去”没有直接的和即时的受害人,有时候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甚至处于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及的状态,无言的自然环境是比农民更弱的“弱势群体”。
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已经注意到经济补偿和利益调整对环境法实施的重要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保障相关法律实施的作用,但这种保障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以《退耕还林条例》为例,首先是补偿的数额相当有限,农民的经济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对周围的环境与资源仍然存在潜在的压力;其次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生活陷入困境,很可能导致没有履行有关合同的能力。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例如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和农民的利益取向也有一定的联系。如果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滥用限制使用的农药能够节省种植成本,尽管有时候在城市居民看来微不足道,但已足于影响贫困的农民做出使用选择。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错纠错”
面对环境危机,决策者及其所代表的城市人口,所谓的社会精英,对“几亿破坏环境的农民”表现出刻骨的仇恨,并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揭示农民对环境的破坏。中国人口过多不幸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替罪羊,然而对于人口过多和环境危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却很少被深入研究。在大规模片面宣传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城市公众对于“人口过多造成环境、资源危机”这一论断深信不疑。
为了解决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中国从1971年开始推行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该政策以晚,稀,少为实施原则,即晚育,一般应当晚于25岁,生育间隔至少4年,最多二胎,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在1971-1976年期间,强制手段是逐步加紧的。由于当时社会控制严格,并且所有的生活资料分配掌握在政府手中,出于生存压力,农民通常”自愿”流产不符合政策的胎儿,很少出现公开的对抗。城镇人口由于惧怕失去宝贵的工作机会,也“自愿”配合这一政策。当时允许民众生育两个小孩,和民众的生育意愿基本接近,这也是对抗较少发生的重要原因。即使存在一些对抗和侵犯人权的暴力事件,由于发生在文革期间,常常被其他文革热点所掩盖。
文革结束以后,为了解决日益尖锐的人口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在1977-1979年期间,中国开始在一些省份试点推行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起,一胎化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由于民众的反抗,1984年起,在部分农村地区做了一些调整,即实行所谓的“一孩半政策”,一对夫妇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在一定的间隔期(通常是4年)以后,再生育一个孩子。
“凑展俜降男传,计划生育部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以自愿为基础的,但是,几乎所有在中国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计划生育完全是靠行政强制手段来推行的,种种骇人听闻的计划生育暴力迫害行为按照中国法律已经构成犯罪,然而很少有人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表面上看,敢于公开反抗的是少数,但这并不能证明计划生育是“自愿”的。
计生暴力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中央政府也规定实施计生政策有“七不准”(这个文件的出台正说明了计生暴力事件的多发性、严重性),严禁使用暴力和其他不法手段推行计生政策,即使是现行计生政策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公开支持暴力。现在计生部门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声称绝大部分群众是自愿接受流产、引产、上环、结扎绝育等手术的。有一个新闻,说某地“计生工作人员克服困难,他们行动迅速,大抓清查、清理,牵制了几百名计生对象,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有的已经主动走上手术台,落实了计生措施”。报道中牵制这个词,实在是耐人寻味。如果仅仅是通过耐心说服教育推行计生政策,可以说是依法行政,不过现实是各地依然不断出现大量的计生暴力事件。这些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一般只占总人口的一小部分,然而,这并不能证明绝大多数群众是自愿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城市有一百个饭店,有一个黑帮去收“保护费”,第一次没有人给,该黑帮带人砸了五个饭店,然后再去收保护费,一百个饭店都交了。如果当地媒体说,该市百分之九十五的饭店“自愿”交保护费,有的是主动交的,有的是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交的,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时间长了,饭店业主更换,有人没见过当年的砸饭店事件,可能拒绝交保护费。黑帮再次带人砸了几个饭店立威,于是大家继续“自愿”交保护费。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地方隔一段时间就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违法的计划生育暴力执法活动。
吴思先生的名著《血酬定律》(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出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合法伤害权”,也叫“低风险伤害能力”,它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大,因此获得的收益非常可观;这种权力一旦确立就具有不断自我强化、扩张的能力。
和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执行户籍制度的一种配套措施)一样,计划生育在很多地方演变为政府的“合法伤害权”,成为敲诈勒索、欺压人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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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每年一万亿的公款消费,按照年收入一千元的“脱贫”标准,可以额外养活十亿人。按照年收入五千元的“小康”标准,可以额外养活两亿人。据“有关部门”测算计划生育推行以来节省了七万多亿社会抚养费,但同时期浪费的资源有多少。何况真要投入这七万亿可以获得宝贵的人力资源,同时期至少两倍于此的浪费又给国家带来了什么。
现在户籍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几亿农民受歧视生活无保障,被迫“生育求生存”,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决策者对此束手无策,转而“走捷径”依靠强制计划生育减少人口保护环境节省资源,这无异于割心头肉补眼前疮。
现行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障碍,改革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