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
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十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1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委托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对拟给予数额较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十七条对拟给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保存、销毁按照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线划去。
第二十二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二十三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在法定期限内面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三章执法礼仪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着文化部统一样式执法工作服,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工作服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佩戴执法胸牌时,应挂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工作服,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着执法工作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不得赤足穿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胸牌必须上交。
第二十六条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或接待来访时,应热情主动。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及时处理;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对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或来访事项,应向对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打公务电话应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时,应主动表明所在单位身份,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当事人的物品。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第三十二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单位等)反映(或申诉),我们可以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电话。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四章廉洁执法规范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
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政务公开长效化。政务公开有助于使群众全面了解执法单位的
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为此,各单位应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公示板、电子屏幕,进行政务公开,明确职责,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人,把工作职能和工作责任结合到一起落实到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对出现过错的执法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起到震慑其他人员的警示作用,从而杜绝和避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行政、越权执法、弹性执法、权钱交易等行为。
3、执法监督经常化。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工作职能,力争做到不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并进行年终考核,激发各单位、各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逐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负责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对屡教不改的,要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通过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必将会创造出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