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以上三个宗旨。

一、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一)发生工伤的情形有两类。因伤或因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哪些权益(或者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权益有: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以及发生工伤后对劳动关系的保障。

1、医疗待遇

(1)符合有关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4)因工伤,按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按规定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权益有: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社保关系应保留。

3、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权益有:

(1)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4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5-6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5)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保留;(6)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相应解除。

4、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注意事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2、主动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3、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4、24小时内向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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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